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通知,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列入条件。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票据、支付、人民币流通、征信等领域中机构及个人发生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秩序、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且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规范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对于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机构或个人可以采取纳入重点管理对象、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向有关部门共享相关信息、公示名单信息,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重要考量因素等管理措施。
三是鼓励严重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进行信用修复。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 3 年,管理期满后移出。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 12 个月后,失信主体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中规定的义务、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外溢性得到有效防控、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中提出,推动已有设立依据的领域出台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强化名单信息共享,提高名单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近年来,国家部委围绕金融、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统计、税务等多个领域制订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专项文件,基于此,源点信用梳理了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2021年9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44号)正式施行。
《办法》将设列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领域严格限定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行政机关公信力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重点聚焦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侵害消者权益等市场监管领域,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随着监管实践的深入,《办法》存在职责不清、列入程序繁琐等亟待修订的问题,2025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5年6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的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暂行规定》共三十一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审慎界定名单列入范围。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主体受到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监管强制措施,且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依照《暂行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是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的管理措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了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被列入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可以采取的管理措施。
三是严格规范名单管理程序。对列入、移出名单的具体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列入名单满3年将移出名单并解除管理措施。同时规定了事先告知、异议处理等程序,充分保障相关主体知情权、申辩权。
四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鼓励严重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列入名单满1年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移出,明确了提前移出条件、审核期限等。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在稽查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十)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的;
(十一)其他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税收违法行为。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国家统计局发布并实施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是指企业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节严重的: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六)其他统计严重失信行为。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2023年8月8日,应急管理部印发《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一)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二)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被处以罚款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但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机构及其有关人员: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许可或者许可被暂扣、吊销期间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二)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或者证书的;
(三)在应急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或者逃避执行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2024年11月,财政部发布《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办法》严格依照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严重破坏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具体包括:注册会计师受到暂停执行业务12个月、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暂停经营业务12个月、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罚,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因违法执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逾期拒不履行处罚且情节严重,以及未经批准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
按照《办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的从业限制等措施外,对列入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还应当实施三类措施:一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二是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三是不予授予财政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根据“信用中国”网站发布的信用修复一件事“一网通办”指引,“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各省级共享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同步修复;同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结果将每日向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共享。
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除市场监管领域以外,其他领域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creditchina.gov.cn (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行政处罚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网通办”目录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税务机关或税务局稽查局
政策法规依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政策法规依据:《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35号)
“一网通办“网址:https//ww.creditchina.gov.cn (通过网站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信息并选择对应名单提交修复申请)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1号)
“一网通办“网址: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首页“信用信息”搜索框查询相关主体,并选择名单信息提交修复申请;
自然人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zhuanxiangchaxun/aqsczrr/
查询相关主体,并提交修复申请。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执行法院
政策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
线上申请地址: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财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6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其他失信信息
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的属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作出列入决定(作出标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政策法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
线上申请网址:https://www.gsxt.gov.cn(登录后按照要求提交信用修复申请)
注:“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相关失信信息。
【案例汇编】
【专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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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源源
校稿:昊宇
来源:源点苏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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