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以下简称“2025年《解释》”),该司法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当日起正式施行,全面整合并替代了2004年、2007年、2020年出台的三部相关司法解释及一份批复,实现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规范。
相较于以往相关规定,2025年《解释》最受关注的变化之一,便是对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要件中“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扩张性调整。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即便商品名称存在差异,但只要二者“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即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类别的认定亦参照该标准执行。这一调整意味着,部分以往仅能以民事侵权追责的行为,如今可能被纳入刑事打击范畴,但与此同时,该扩张性规定也为辩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反向论证空间,成为此类案件罪与非罪辩护的关键切入点。
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解释》第一条针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确立了“名称比对→实质比对→公众认知”的三层递进审查结构,层层递进、缺一不可,具体可拆解为:
第一层(名称相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完全一致,此为最基础的认定情形;
第二层(实质相同):若商品或服务名称不同,则需审查二者在核心属性上是否一致,即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或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场所等方面是否相同或基本相同;
第三层(公众认知):结合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判断二者是否会被一般消费者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
从辩护实务角度来看,这三层标准属于“同时满足”要件,只要其中任何一层未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进而无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这也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要点,需重点把握。
此处需特别强调:“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是区分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的核心界限,直接决定案件走向,具有极高的辩护价值。办理此类案件时,必须明确一个核心原则:刑事司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远严于民事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
具体而言,民事商标侵权领域,《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明确将“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保护范围相对宽泛;而刑事层面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仅规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这一种情形。这就意味着,若行为人的行为仅构成民事商标侵权,却未达到刑事层面“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标准,就不应以刑事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也是辩护中可重点主张的出罪思路。
除上述核心辩护要点外,商标权人超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情形,也是此类案件的重要辩护切入点。
实践中,若商标权人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商标,即便其超范围使用的商品与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完全一致,该超范围使用的商品也不能作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基准。这是因为,“同一种商品”的认定,必须以“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唯一比较基准,而非商标权人实际使用的商品。对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已有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一规定也是该辩护思路的核心法律依据。
综上,2025年《解释》对“同一种商品/服务”的认定调整,既强化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力度,也为辩护工作划定了清晰的发力方向。无论是控方的定罪指控,还是辩方的无罪、罪轻辩护,都需紧扣三层递进认定标准,明确刑民认定差异,精准把握辩护要点,才能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