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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约从2003年开始写经济时评,那时候年轻,太认真,习惯性认为写评论的人至少得有一点逻辑。今天看到很多高大上的评论,都不知道谁写的,通常情绪饱满,立场鲜明,但缺乏基本逻辑和常识,不由唏嘘。

昨晚和大学同学简单讨论某媒体对LV和茉莉奶白商标官司的评论文章,其核心观点是:LV的“老花”源于中国传统纹样,企业转化为注册商标还起诉中国品牌侵权,引发“老祖宗留下的东西我们自己反倒不能用了吗”的朴素讨论。落脚点是,这种转化不能对公共文化资源先占独享。

忍不住笑了,这种评论怎么出街的?现在媒体地位这么糟糕,一些媒体人素质滑落,功不可没。

评论把文化溯源问题(商标图案最早出现在哪里)和商标侵权问题(标识如今从商标法角度归属于哪一方)混为一谈。法学上有一个概念叫“商标第二含义”,一个图案,经过上百年持续、稳定、大规模商业使用,在大众认知里唯一绑定某个品牌。LV的老花图案定型于1896年,这一百多年里,它在全球范围内建立了LV品牌和“四叶花”的认知关联。《商标法》保护的不是“四叶花/宝相花”纹样本身,是这份用上百年时间建立起来的市场识别权益。

评论说“企业(把文化符号转化注册商标)不能对公共文化资源先占独享”,这个原则本身没错。但品牌方做的不是“先占独享”纹样,而是通过持续经营获得了特定图形作为商标的专用权。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

评论援引《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称含有通用元素的商标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虽然我不是法律人,也知道这是典型的“用对法条、用错场景”。

第五十九条是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被告方可以用它来为自己辩护,说“我这是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但“正当使用”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必须是描述性使用(比如用图案来说明商品的某种特性),而不能是商标性使用(用图案来标识商品来源)。诸位有眼看,茉莉奶白把四叶花卉图形作为品牌核心Logo,大规模用于门店门头、产品包装、线上宣传。这不是在“描述”什么,就是在“标识”自家。何况,茉莉奶白在2024年3月申请相关商标时,就因与LV商标近似被驳回——明知有风险,仍持续大规模使用。这种情况下主张“正当使用”,法律上几乎没有空间。只谈“公共资源不可独占”的道德,不谈“商业使用不得混淆”的法律底线,一定会导致结论与事实脱节。

评论引用欧盟、美国、日本的判例,证明“企业不得独占公共图案”。也不知道作者是否知道自己在含糊边界,这些判例针对的是缺乏显著性或仅为装饰性使用的情形,而非已成为驰名商标的图案。

用“通用图案不可独占”的判例,来论证“驰名商标应限缩保护”,相当于用感冒药的治疗方案去处理胃痛,药不对症。

评论呼吁建立传统纹样数据库,防止抢注。这个建议本身有价值,但无法用来否定司法判决。“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基本原则。即便未来建立了完善的数据库,也无法撼动LV等已注册驰名商标的既得权利。媒体评论不能用一个尚未落地的制度去否定一个已经作出的判决,那就成了情绪宣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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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茉莉奶白该怎么办?

坦率地说,二审全面翻盘的希望渺茫。上诉策略最务实的着力点,是争取降低赔偿金额。

一审认定茉莉奶白2025年营收约40亿元,使用侵权标识的产品占比约35%,据此估算侵权获利约1000万元。茉莉奶白可以尝试论证品牌成功更多源于产品、运营和营销,而非这一个图形标识的贡献;或者举证实际利润率低于法院估算。赔偿额从1030万降至数百万,比推翻侵权定性要现实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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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根据时间线制作

LV在1985年2月18日就在中国申请并依法注册了包含四叶草在内的图形商标,注册号为241012号。此外,LV构建了几乎”全类覆盖“+”元素解构“的双重商标壁垒,不仅覆盖数十个商标大类,注册完整的Monogram组合图案,还会将其拆解,对四叶花卉、四角星、LV字母组合等单个元素分别提交商标注册申请。这一套系统性的“全球注册+防御矩阵+监控闭环”体系,现在还有人不知道吗?今天争论“这个纹样老祖宗用过”,在法律上,确实没有任何意义。

那文化遗产保护该怎么办?

这确实是一个结构性问题:传统文化符号,如果被境外品牌率先完成商业确权,确实会让我们被动。

而且眼下确实不存在一个单一的机构可以垄断性地为所有传统纹样进行“文化确权”。 这项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社会和商业机构共同参与。

真正有意义的动作是,建立国家级的传统纹样数据库,对公共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登记和确权;推动在商标审查中明确“传统文化元素合理使用”的边界;鼓励本土设计师在传统纹样基础上进行创新性转化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从政府与官方机构的角度,需要奠定制度与法律基础。文化和旅游部及地方文旅部门负责非遗的认定、记录和名录建立;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中心则提供版权登记、专利、商标等确权服务;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具有历史价值的“文物”认定。部分地方还可以成立专门机构,比如景德镇陶瓷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中心。

从社会与商业力量的角度,可以探索数据化与资产化路径。当传统纹样被转化为数据资产后,便可进行登记确权。对纹样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山东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导的“纹明——中国图案数字资源平台”。如该网站所言:3万余条高清矢量资源均标引精确、可溯源,具备生成式设计应用的基础,不仅是一个可对接国家级数字服务平台的中国图案语料库,更是精专的学术研究基地、一个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数字藏品、数字资产开发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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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截屏自【纹明】网页

看下来美不胜收,对眼睛非常友好。

这些老祖宗的东西,到最后还是要给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商业环境提供美感,给后人用的。那么个人与集体对传统纹样进行创新性演绎所形成的新作品(如设计师的二次创作),其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此外,符合条件的产品或技艺可申请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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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公版书来做比喻,因为不存在一个机构能像发专利一样,把“唐代宝相花”确权给某个特定主体。宝相花像“公版内容”,如同《红楼梦》的文字,一旦进入公共领域,就不能被任何人“申请”为私有财产。所谓“确权”,在法律上不是指“拥有它”,而是“登记备案”。那么政府的角色就是“建档”而非“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的非遗名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探索的传统纹样数据库,本质是建立“公共权利清单”,其作用是一旦发生纠纷时,品牌方或使用者可以拿出官方的“出处记录”作为证据,证明“这个元素早在某品牌注册前就已存在”,从而在抗辩中主张“缺乏显著性”或“公共资源合理使用”,但无法阻止他人使用该原始图案。

真正能被“申请”的,是“创新演绎”。如果一个设计师或机构对老祖宗纹样进行了具有独创性的改编(比如重新构图、配色、赋予新形态),那么创作该作品的企业或个人就是权利人,可以去申请著作权登记或商标注册。

就像出版社给《红楼梦》做独家注解、插画或精校排版,形成的新版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商标领域,如果企业利用传统纹样元素,重新设计出了具有显著差异的新图形(不管是简化线条、改变结构还是组合新元素),且公众不会将其误认为某品牌的商标,那就属于受保护的“演绎作品”。

但如果某企业直接把公版书的原文排版复印出来,换个封面就当自己的卖,那就是盗版。可以想想为什么茉莉奶白的商标申请被驳回。商标法不保护“原创性”,只保护“识别性”。更懂设计的朋友有发言权——LV Monogram是一个由四叶花卉、四角星、菱形内包四角星以及“LV”字母四个元素组成的固定组合图案,这种将特定几何化花卉与品牌字母组合并形成固定排列的方式,本身就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即便LV商标的灵感100%源自我们唐代宝相花,只要它通过长期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法律就保护它作为商标的识别功能。

文化悲情可以唤起关注,但解决不了问题。法律不保护情绪。

对中年妇女来说,就是很讨厌揣着明白装糊涂啊。

是银子总会花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