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声明,我不是LV的顾客,也买不起LV,即使能买得起,我也觉得没必要花那么贵的价钱买一个帆布的包包。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LV诉茉莉奶白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侠饮品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侵害了LV旗下7件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茉莉奶白主体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合计1030万元。
判决一经公布,引起很大争论,一些网友甚至认为这是主审法官崇洋媚外,LV是店大欺人。
万事不决问豆包,经豆包梳理,感觉法官判决没什么问题。
首先,LV四叶花卉是固定设计:中心对称四瓣、弧形花瓣、星形中心镂空,是品牌百年老花核心识别符号,7件图形商标在先注册,具备极强独创性;茉莉奶白LOGO几乎是复刻同款对称结构、花瓣比例、放射排布,仅中心留白小幅改动,整体观感高度雷同。而LV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在茶饮店看到涉案商标时,会误认为双方存在联名、授权、跨界合作,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关联关系混淆”。
茉莉奶白提出了两大抗辩,但未被采纳。一“是茉莉花自然通用图案”,但自然界茉莉花无统一标准化对称四瓣造型,法院认定该图形是刻意复刻LV专属设计,并非对花卉的常规艺术简化。我对照了一下单瓣的茉莉花照片,还真不是茉莉奶白商标的样子;二是“四叶花是传统公共纹样”:法律区分基础几何纹样与品牌专属定制图形,LV保护的是带有独特线条、构图的完整标识,并非垄断“四瓣花”这个基础概念,市面上其他风格四叶花纹样不受限制。
LV标识属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跨类保护。《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已注册驰名商标,即便在不相同、不相类似商品上复制摹仿,误导公众、淡化商标辨识度,也构成侵权。LV作为奢侈品皮具,虽然与茶饮分属完全不同品类,但LV经过百年全球宣传,经过长久的市场经营活动,四瓣花的固定比例、中间那个圆形镂空的设计、以及与其他Monogram元素组成的整体视觉体系,已经变成了LV的专属符号,在中国市场知名度极高。法律专家也解释,“如果被诉标识仅用于饮料杯,则属于一个商品类别。但如果还用于门店装潢、线上推广等,则可能被认定为提供服务,属于另外的类别。”我看过被诉方在国外的门店,确实也使用这个四叶花卉的图案,不过,我当时看过了,咱们作为普通消费者确实没有联想到LV,但是法律专门规制此类“跨赛道搭便车”。
其二,法院会纳入考量的还有“侵权故意或恶意的程度”。茉莉奶白曾于2024年申请四叶花卉图形商标,但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明知注册失败、存在侵权风险,仍在全国2000多家门店、包装、线上全渠道持续大规模商用,这一事实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主观恶意。其次就是原告在起诉前曾发过律师函进行警告,被告未停止使用涉嫌侵权标识,这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恶意,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既然申请商标被驳回,原告又事先进行了警告,被诉方还是未停止使用,大概是侥幸心理作怪吧。
希望二审的时候,茉莉奶白能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抗辩,但也仅是减轻处罚的抗辩,比如:图形对营收的贡献度极低,客户复购核心依靠产品口味、茶饮赛道定位,与LV没有联系,文字名称“茉莉奶白”,四叶花卉图形只是辅助视觉。LV并未在茶饮赛道经营,不存在实际营收损失。被诉方也可以降低姿态,弱化恶意程度,设计初衷是中式茉莉花,并非刻意模仿 LV;商标被驳回后之所以没有更换LOGO,是因为存在物料更换成本、加盟合同约束,并非纯粹恶意碰瓷。这样,来降低对自己的处罚。
同时,也希望LV能从中国市场客户心理考虑,虽然法院判决茉莉奶白侵权,但因为二者并不是一个赛道,茉莉奶白也并不会影响LV的销售,LV可以大方一把,免了茉莉奶白的赔偿。中国有句老话,不打不成交,在目前消费下滑的情况下,LV是不是可以和茉莉奶白建立跨界联盟,依据高端时尚+国民饮品的流量互补逻辑,奢侈品借茶饮触达 Z 世代,提升品牌调性、制造社交话题,茉莉奶白主打年轻女性、国风花香茶饮,也是LV核心潜在年轻消费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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