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6]第0000111339号、商评字[2026]第0000111328号商标无效宣告复审决定书,针对第29类第49179206号、第30类第42721436号食品相关的“一颗大”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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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国知局对上述第29、30类食品相关的“一颗大”商标依职权宣告无效,国知局作出了商标无效字[2025]第0000000446号、商标无效字[2025]第0000000445号决定。

国知局无效宣告决定认为, “一颗大”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且整体缺乏显著特征,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1款7项和第11条1款3项的规定。

国知局 根据《商标法》第44条1款的规定, 决定宣告第49179206号、 第42721436号“一颗大”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权人K公司十分不满,愤而提起了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申请。

国知局无效宣告复审决定认为复审商标“一颗大”作为商标使用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10条1款7项规定的情形。

复审商标“一颗大”由日常用语构成,缺乏作为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相关公众一般不易将其当作商标加以识别,已构成《商标法》第10条1款3项规定的情形。

复审商标已投入使用......也不足以证明其具有可注册性。

其实,K公司上面两个商标核准以后没多久,国知局就发现有问题,这种商标怎么就通过了呢?

朝阳群众呢,怎么还来不提无效宣告?

直到2022年10月,K公司再次申请“一颗大”系列商标,这次就遭遇了多类别全线驳回。

以第31类67672813号“一颗大”商标为例,商标直接驳回。

K公司复审称,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自己已获得的商标权利的合法延续。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在实践中已经具备了一定显著性,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且紧密的对应关系等。

国知局作出商评字[2023]第0000334554号驳回复审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一颗大”,为常见的数量词及形容词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对商品的描述,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11条1款3项所指情形。

然而,K公司的远大抱负绝非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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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下旬起,“一颗大”的广告陆续登陆央视, CCTV-1 、 CCTV-13 及 CCTV-14,甚至在 《新闻30分》 等栏目高频次轮播~

拖着疲惫的身躯下班,关好门窗,等待台风巴威的到来。

刚走进电梯,扑面而来一则魔性的洗脑广告:

“一颗大高素质番茄

“一颗大”

走出电梯,余音绕梁,“一颗大”还在回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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