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男子为表真心,将父母拆迁所得的千万房产99%份额赠与妻子,自己仅留1%。可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女方便提出离婚,同时持房产证起诉要求按份额分割房产。闪婚闪离,法院会支持女方的主张吗?千万房产的拆迁款将如何分割?
典 型 案 例
曹先生与赵女士因乘坐顺风车相识,很快确立恋爱关系并闪婚。赵女士是再婚并带着一个女儿,为表达对这段婚姻的“忠心”,曹先生将父母拆迁所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99%份额登记到妻子赵女士名下,自己只保留1%份额。婚后,两人未举办婚礼,双方父母也未曾见面,更没有生育子女,持续了3年半的婚姻关系,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仅有6个月。
在短暂婚姻关系中,两人矛盾不断,赵女士提出离婚,并持房产证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房屋99%份额归自己所有,要求法院按比例分割房产。赵女士认为,房产证是房屋归属的法定凭证,登记了份额就该按份额分房。曹先生则坚决反对,认为房产是父母房屋的拆迁所得,自己是一时冲动的赠与,且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极短,闪婚闪离,赵女士不该拿走巨额房产。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先生将房产99%份额赠与赵女士,并非普通赠与,而是基于婚姻存续期待的“特殊赠与”,核心目的是维系长期稳定的婚姻关系。二人婚姻存续极短,且房产来源特殊,女方无实质贡献,短时间内拿走千万资产,违背公平原则。赵女士是房地产行业从业者,熟悉房产交易规则,明知房屋来源及曹先生冲动属性,未提醒曹先生慎重考虑,也未与曹先生父母沟通,便接受大额赠与,属于女方主观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案涉房产归曹先生所有,曹先生支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50万元,赵女士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房产证≠绝对归属凭证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离婚时若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法院可判决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仅补偿合理金额。婚内房产赠与本质是附“婚姻长久存续”条件的赠与,赠与方的核心目的是维系婚姻,而非无偿赠与财产。一旦闪婚闪离,长期婚姻未达成,法院可突破房产证的登记表象,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房产来源、双方贡献等因素,重新认定房产归属。
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温馨提示:
婚姻的核心在于感情与责任,而非对财产的算计。闪婚时冲动赠与大额财产,看似是“忠心”的表现,实则可能埋下财产纠纷的隐患,最终落得人财两空的结局。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在涉及房产、股权、大额存款等财产处分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防范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及家人的财产安全。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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