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IPO(首次公开募股)审核期间,一则未经核实的负面新闻可能让企业多年的上市努力功亏一篑。正是瞄准了企业在这个节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错”的软肋,一个由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利用自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幌子,向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发送“负面信息求证函”,胁迫企业签订“网络媒体合作协议”,攫取非法利益。
该犯罪团伙之所以敢向180多家拟上市企业实施敲诈,既缘于熟悉IPO静默期规则,也因为了解企业心理,可谓“专业作案”。部分企业在暗示威逼之下,支付3万元或5万元“合作费用”,客观上纵容该犯罪团伙持续实施敲诈。不过浙江金华一家拟上市企业遭遇此事时选择报警,使自媒体账号“财某来”被警方锁定,宋某等三人最终被判刑并处罚金。
新闻敲诈和假新闻犯罪现象早已存在,这类现象不仅侵害敲诈对象合法权益,也损害了舆论监督公信力。2021年,10 部门曾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但这类违法犯罪活动并未彻底消失,如2024年1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相关案件159件423人。上述犯罪团伙在去年仍在作案。与传统假媒体假记者不同的是,该团伙利用自媒体账号实施敲诈。
这起案件虽然已经“尘埃落定”,但其释放的信息对有关各方都有一定启示意义。比如,面对相似的“假舆论监督真敲诈勒索”现象,有的拟上市企业选择“花钱消灾”,有的则果断报警,二者区别在于对“舆论监督”的识别能力。显然,正常新闻舆论监督是基于事实和真实报道意图,反观前一种企业则是被假监督列举的不实信息所“吓到”继而妥协。
所有拟上市企业都应该从这起案例汲取教训:其一,学会识别真监督与假监督。真监督以维护公平正义为目的,而假监督是以牟利为目的,如上述犯罪团伙发来刊例价就是典型的假监督真牟利。其二,面对假监督别想着“花钱消灾”而是要依法维权。因为“花钱”只会鼓励继续敲诈。其三,企业经营始终规范化就不怕被敲诈。而“花钱消灾”缘于心虚。
再如,各大自媒体平台应当“守土尽责”,不该沦为新闻敲诈工具。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新闻等互联网信息服务,要依法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没有资质的平台应该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管理,防止其随意发布新闻信息。即便平台有新闻信息发布资质,也要对自媒体账号发布的新闻信息加强审核,尤其要对财经类账号加强管理。
此外,对涉企网络侵权要持续重拳打击。近年来,无论是相关部门整治涉企网络“黑嘴”,还是司法机关打击以网暴企业牟取非法利益,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也产生了震慑效应。但考虑到涉企新闻敲诈等乱象依然层出不穷,相关治理行动不能松懈,既要直接惩治不法分子,也要督促网络平台尽责。对于敲诈拟上市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更要依法从严惩治。
因为能否顺利上市对这类企业、企业职工乃至地方经济发展都至关重要,绝不能让不法分子利用IPO静默期规则和拟上市企业节骨眼上“不敢出任何差错”的心理趁机敲诈勒索。无论拟上市企业还是自媒体互联网平台,或是相关执法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涉企违法犯罪,并形成强大的治理合力,为这类企业顺利上市创造不被杂音干扰的良好外部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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