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波海关缉私局侦破“化整为零”走私“矿机”进口案,吴国雄律师:参考海关总署缉私局批复,未必构成走私犯罪!

吴国雄 深圳.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海关及走私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近日,宁波海关缉私局经过深度经营与缜密侦查,成功打掉多个走私虚拟货币“矿机”的犯罪团伙,有力斩断一条非法产业链条。

此前,宁波海关在对一批申报品名为“工业用阻断器”的进境快件例行查验时,发现实际货物与申报不符,实际为虚拟货币“矿机”。海关关员迅速将此线索移交至缉私部门。接报后,宁波海关缉私局立即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数据分析和线索摸排,逐步厘清犯罪网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在时机成熟之际果断出击,同步在广东东莞、深圳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捣毁多个走私矿机团伙。经查证,该系列案件共查获非法入境的蚂蚁L9、冰河KS3等品牌“矿机”400余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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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海关缉私民警核查涉案设备。甬缉摄

经审查查明,以廖某某为首的走私团伙为牟取非法暴利,通过境外供货商采购“矿机”,将整机拆解后伪报品名通过国际快件渠道从宁波、广州等地口岸走私进境。货物入境后,该团伙再将其重新组装,或直接在国内销售,或运往新疆、湖南等地的隐蔽“矿场”托管,从事非法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同时利用USDT等虚拟货币跨境支付结算,藉此规避资金监管。

办案民警介绍,“矿机”并非普通的计算机设备,其运行能耗极高。以本案查获的蚂蚁L9“矿机”为例,其额定功率高达3300瓦,是一般家用电脑(约300瓦)的11倍之多。此类设备通常需要24小时不间断高强度运行,不仅会抢占大量民用和工业电力资源,加剧区域电力供需矛盾,其背后巨大的能源消耗也间接增加了碳排放,与国家绿色、低碳的发展理念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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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图文来源:浙江日报)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为淘汰类产业。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有关规定禁止投资。

2、2023年12月27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也被明确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对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修正)》第十八条规定: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4、综上,专门用于虚拟货币挖矿的专用“矿机”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进口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或者产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责任,或者承担有关处置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进出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责令退运,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5、报道称“将整机拆解后伪报品名通过国际快件渠道从宁波、广州等地口岸走私进境”,并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刑事立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走私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超过一百吨或一百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点在于——拆解之后,当事人以零件申报进口,能否认定为“伪报品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以货物的报验状态进行查验征税放行。“挖矿机”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但“挖矿机”的零件不一定是或不一定全是禁止进口的货物。

7、参考《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关于对将汽车整台套OEM件化整为零报关进口的行为的处理意见》,总署缉私局认为“将汽车整台套OEM件化整为零报关进口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走私犯罪,理由是“单个进口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当然新闻报道的案件信息有限,具体业务与该批复是否有可比性,还需要查证更多的案件信息。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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