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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保险论坛)
近日,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公司因“营业场所未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且无工作人员”,被山东日照金融监管分局警告并罚款0.5万元,时任支公司经理被警告并罚款0.5万元(日金罚决字〔20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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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 年第 1 号,2015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数量的工作人员,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是与保险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三十九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经营存续期间,应当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六十九条 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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