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禹城法院审结一起因违规托办就业事宜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当事人为规避正规招聘流程、花钱找关系谋求国企岗位所签订的服务协议违背公序良俗,依法认定无效,最终判令被告酌情返还部分款项。

基本案情

被告徐某从事就业培训相关经营活动。2024年7月1日,原告李某与徐某签订《就业安置培训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由徐某通过所谓“内部推荐”方式帮助李某亲属入职某国有企业并成为正式员工,整套服务合计费用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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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当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首期服务费15万元转入徐某指定银行账户。

后续徐某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就业安置事宜,李某多次要求徐某退还已付15万元款项均遭拒绝,遂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

禹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人员招录均须严格遵守公开招考、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法定程序与行业准则,这是社会普遍共识。

原被告双方私下订立协议,意图以高额财物换取就业岗位,刻意规避正规公开招聘流程,严重扰乱正常就业招录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案涉《就业安置培训服务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明知花钱托关系找工作不合规仍主动出资,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徐某虽开展部分培训工作并产生少量合理开支,并非合法合规就业安置服务。综合全案过错程度与实际支出情况,禹城法院酌情判令徐某返还李某服务费1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徐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协议实质是以金钱交易破坏公平就业秩序,双方对合同无效均负有过错,徐某主张的“内部推荐”不属于合法合规招聘途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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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不法原因之债”纠纷。所谓不法原因之债,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规或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产生的给付行为。

本案作为不法原因之债纠纷的精细化裁判探索,在民法典对该制度缺乏专门规定的背景下,不仅通过否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托人办事”协议效力,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有益参照;更打破了“一刀切”的处理惯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部分返还服务费。

这一判决既贯彻了“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为获利”的法理精神,避免了受托人非法得利,又向社会传递了法律绝不保护违规请托的明确信号,成功实现了制裁不法与引导社会正气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承办法官: 民二庭 朱兴会

来源:禹城市人民法院

供稿 | 民二庭 崔 倩

编辑 | 韩 敏

审核 |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