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税范围

(一)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计税依据

(一)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内蒙古自治区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从价计征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缴纳时间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每半年缴纳一次。具体缴纳时间为每年5月(申报缴纳1月-6月)和11月(申报缴纳7月-12月)。注销的纳税人,应当在注销当月缴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房产原值减除比例的通知》(内政字〔2025〕206号)

来源:锡盟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