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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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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首先,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其次,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渎职犯罪案件(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指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

"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指:(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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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结果要件。行为虽然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武陟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2.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

前者是特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具体指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下列人员之一: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后者则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同一解释第15条的规定,具体指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结果要件不同。前者是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并不包括有传播危险,后者仅是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还包括有严重传播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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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何适用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刑事责任?

适用《刑法》第409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适当的刑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武陟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武陟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武陟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武陟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武陟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