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智采器械
近日,黑龙江省医保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印发《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6年)》,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
目录构成(共计耗材4115种)
《耗材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为基础,采用“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材质特征”(15位码)实施医保支付管理,确定医保支付类别。具体由医用耗材分类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分类、材质、特征、医保通用名、医保支付类别等组成,共计耗材4115种。
适用范围(全省各级定点医疗机构)
《耗材目录》适用于全省各级定点医药机构,是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医用耗材费用的政策依据和标准。全省执行统一的《耗材目录》,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等。
(一)支付范围
经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注册或备案,获得上市资格且纳入《耗材目录》,属于黑龙江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基本物耗外、允许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未纳入《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耗材目录》中所列医用耗材仅在以疾病诊断或治疗为目的时,基金予以支付,用于保健、按摩、美容等属于国家和省明确规定不予支付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参保人病情提供医疗服务、使用医用耗材,不受《耗材目录》限制。
(二)支付比例
《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统一按照乙类管理,由参保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应结合基金承受能力、参保人负担等因素合理确定先行自付比例。
(三)支付标准
支付标准是黑龙江省参保人使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基准。
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稳妥有序推进支付标准制定工作,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
对功能和用途相同、材质和特征相似、临床可相互替代、医保管理趋同的医用耗材,可制定统一的支付标准;
对价格或费用较高的医用耗材要合理设定支付标准。
(四)动态调整
《耗材目录》将根据医疗科学技术发展和黑龙江省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结合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国家立项指南落地进展、医疗服务项目调整、支付管理政策调整以及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更新等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结算管理
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执行《耗材目录》内15位编码对应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校验完整27位“国家医保局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与参保人和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统筹考虑医用耗材政策与DRG/DIP支付方式改革的协同推进,及时完善总额预算、病种/病组付费标准等。
其他工作要求
原各统筹区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用耗材与全省统一的《耗材目录》不一致的,设置6个月过渡期,2026年10月31日前,医保基金可按照原支付政策继续支付,过渡期内各统筹区医保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衔接,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及时进行医用耗材替换使用。
附:各省耗材支付目录汇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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