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违规饲养烈性犬引发的悲剧。河南汝州的48岁男子毛某义,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赔偿受害者家属25万元。悲剧发生在2025年12月4日,当时毛某义外出工作,将一只从小舅子处获得的捷克狼犬交由84岁的母亲喂食。这只被多地列为禁养名录的烈性犬,因多次挣脱铁链且饲养场所缺乏隔离措施,在女童路过时将其咬伤致死。尽管事后达成了民事和解,但两条鲜活生命的逝去和一个家庭的破碎,再次为全社会敲响了依法文明养犬的警钟。
一、 案情回溯:侥幸心理酿成惨剧
这起案件并非毫无预兆的意外,而是饲养人长期疏忽与违规操作的必然结果。被告人毛某义在2025年3月初获得了这只捷克狼犬,并将其饲养在自家院墙外的开放式窑洞中。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该犬种属于典型的烈性犬,具有极强的攻击性和不稳定性,但毛某义仅用铁链将其固定在墙壁上,且窑洞与外界完全没有任何隔离设施。更为严重的是,在饲养期间,这只狼犬已经多次挣脱铁链跑出窑洞,但毛某义每次将其抓回后,均未升级防护措施,这种“视而不见”的侥幸心理为悲剧埋下了伏笔。
案发当日,毛某义因外出跑大车拉货,将喂狗的责任交给了年迈的母亲。11时许,2岁的女童张某某经过毛某义家门口,早已脱离铁链控制的狼犬猛扑上去,将女童咬伤并拖回窑洞。令人痛心的是,毛某义84岁的母亲回家时目睹了惨状,却仅找来一块布盖住女童后便离开了现场,未及时进行呼救或送医。直到14时许家人报警,才发现女童已因面部、颈部软组织严重缺损导致外伤性休克,不幸身亡。案发后,肇事犬只已被公安机关作无公害处理。
二、 法律透视:为何是过失致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饲养动物伤人通常被归类为民事侵权,但这起案件之所以上升为刑事案件,核心在于饲养人主观上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毛某义虽然没有直接指挥犬只咬人,但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捷克狼犬是禁养烈性犬,且在犬只多次逃脱的前提下,仍未采取加固狗笼、加装隔离网等必要安全措施,甚至将看护责任交给不具备控制能力的老人。这种应当预见危险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态,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毛某义的行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后果,必须承担刑责;另一方面,他在案发后自愿赔偿受害者家属25万元并取得了谅解,且系初犯,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但这并不代表责任的减轻,缓刑意味着他在四年内若再犯新罪或违反监管规定,仍将执行三年的实刑。
三、 社会警示:文明养犬是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
此案不仅是一起个案,更折射出当前养犬管理中存在的普遍痛点。捷克狼犬因其酷似野狼的外形受到部分人追捧,但其基因中的狼性使其极具不可控性,目前已被深圳、武汉、贵阳等多地明确列入禁养名录。饲养此类犬只本身就已违法,若因管理缺失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将面临从民事赔偿到刑事责任的层层加码。
对于公众而言,这起悲剧提醒我们,面对未拴绳或处于失控状态的大型犬只,尤其是烈性犬,必须保持最高级别的警惕,切勿让幼童单独靠近。对于养犬人来说,依法办理登记、按期注射疫苗、外出佩戴牵引绳只是底线,对于家中已有的大型犬只,必须定期检查圈养设施的牢固性,切勿因一时的疏忽或吝啬,让“人类最好的朋友”变成吞噬生命的恶魔。文明养犬不仅关乎社会公德,更是写在法条中的硬性义务。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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