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 达川区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将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数量上限向社会公告如下:

达川区人民法院每名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加审判案件数量上限为30件。

特此公告!

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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