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超龄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崔某,1961年8月出生。

2023年9月,时年62岁的崔某,与被告浙江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26年9月16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担任工程师,月工资8万元。

2024年2月,被告实际发放工资4万元,同年3月至5月工资均未发放。

5月31日,崔某提出离职。

2025年3月17日,崔某去世。

家属诉请被告支付欠付工资共计28万元,案件经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崔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本案系与超龄劳动者有关的劳动报酬争议,应适用“超龄劳动者用工纠纷”案由。

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被告未发放2024年3月至5月工资事实清楚。

被告主张崔某系因未履行出资义务、未落实发明专利而离职,双方已无工资争议,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崔某的股东身份及出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因崔某已死亡,其生前劳动报酬属于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要求被告支付28万元劳动报酬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向三原告支付崔某的劳动报酬28万元(税前)。

一审宣判后,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橙柿互动·都市快报 记者 程潇龙

通讯员 王凯 傅然 王一添

编辑 陈伊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杨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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