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何谓“取之有道”?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基本的价值观,不损害他人利益,这就可以说是“取之有道”。
电影《监狱来的妈妈》的主人公赵箫泓,原名赵晓红,通过粉饰自己的罪名,诋毁受害人名誉,贩卖自己犯罪坐牢的经历,博取名与利,这就违背了“取之有道”的原则,这是世人不能够容忍的。
这个事情,目前已经广为人知了,而且知道得都很透彻。赵晓红犯罪坐牢的事实,判决书公开可见,这部电影表达的主题、拍摄的始末,以及先拍摄后备案等,制片方已经公开和承认。而且还有一种说法,说本片是以拍纪录片为由获得监狱管理方面的批准。
总之,根据现有证据,赵箫泓粉饰犯罪,诋毁受害人名誉,贩卖犯罪坐牢经历,是不争的事实。
赵晓红(即赵箫泓)2009年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
案件情节,据判决书简要归纳如下:
2009年4月15日19时许,赵晓红躺下休息,其丈夫张某嫌床没支好,喊她下来,她第一遍配合,第二遍拒绝,两人发生争吵,张某便拉她下来,她不下来,张某就殴打。赵晓红逃跑至客厅,看见桌上水果刀,便拿起刺向跑过来的张某,致其死亡。
判决书里,赵晓红的供述是“拿起水果刀指向张某,张某扑向她,她下意识挥了一下,刀子就扎进张某胸部”。
众所周知,“挥了一下”不会呈现直刺进胸部的结果,其结果应该是划伤。因此,判决书使用“刺向”是合理而且准确的描述,所以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赵晓红提起上诉,但是陕西省高院维持原判。
此外,判决书里还有几份证词,其中包括赵晓红弟弟的证词,而所有证词都说赵晓红与丈夫张某夫妻感情比较好,虽然会因家务事吵架,但吵过也就好了。
尤其是,邻居的证词说赵晓红平时不做家务,这样的情况,与家暴显然是矛盾的,人们很难想象一个平时不做家务的妻子会受到丈夫的家暴。
而且,在判决书里也没看到赵晓红说自己受到家暴,虽然在当时候可能还没有“家暴”的这种说法,但是,如果赵晓红经常受到丈夫殴打,她至少会说丈夫经常打她吧,可是判决书没显示她这样说。
总之,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赵晓红受到丈夫的家暴。
然而,赵晓红在服刑期间,却对导演秦晓宇说自己受到家暴,加上她坐牢与幼子分别,这种“悲情”引起秦晓宇的兴趣,秦晓宇又对制片人沈芬说,沈芬更加感兴趣,于是他们就“打造”了电影《监狱来的妈妈》,并送到国外评奖、获奖,然后“载誉而归”,想在国内大赚一把。
可是,这帮人完全没有注意到当前社会在性别方面的舆论变化,这种女性题材的内容非常敏感,一定会引来侦探般的眼睛,如果经不起推敲,就必然身败名裂。
电影《监狱来的妈妈》正是如此。这部电影声称高度写实,但无数双侦探般的眼睛却发现,故事与背景事实大相径庭,完全可以说是篡改了判决书,将赵晓红的“故意伤害罪”粉饰为“失手致人死亡”和“反家暴”,诋毁受害人名誉,树立其起反家暴的女性英雄形象。
受害人被故意伤害致死、永远回不来已属不幸,如今又被扣上“家暴”的恶名,死后还遭受污蔑诽谤,这实在太冤太惨了。而反观赵晓红,虽坐牢十年,如今不仅回来,而且还成为影后,名利双收,人生逆袭,风光无限。
这种踩着受害人不幸、践踏受害人名誉的博名牟利方式,是不是太缺德了?是可忍,孰不可忍?白天在聚光灯下风光无限,夜里会不会受到来自另一个世界的控诉?怎么能心安理得睡着觉?
对于一开始以拍纪录片为由获得批准的这种说法,目前虽然还没有得到证实,但我认为是可信的。
出品人制片人沈芬信誓旦旦地说,这个电影“每走一步都在阳光下进行,堂堂正正”,可是,最起码这部电影先拍摄后备案,这就是违规的,何来“堂堂正正”?是不是“在阳光下进行”,还得等国家电影局调查之后才能下结论。
国家电影局已经关注到这件事,正在处理。我相信,一定会有更大的问题被揪出来,因为我相信,如果当初知道是拍这种电影,有关方面不可能批准,现有法规明确禁止罪犯出演营利性影视剧。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允许罪犯用自己的犯罪和坐牢经历牟取名利。为什么?因为如果允许,就会导致“犯罪获利”的荒谬结果,等于是纵容了犯罪,而且这种纵容,甚至会导致更多奇葩的犯罪——越奇葩,就越有卖点,不是吗?
总之,粉饰犯罪、诋毁受害人名誉,贩卖坐牢经历,像赵晓红这样的“名利双收”,绝不是正能量,绝不是所谓的“一束光”,而是一种邪恶因子,会危害社会,必须予以反对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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