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万该不该赔”?辽宁沈阳,75岁男子报名旅游团,在疾走过程中突发心脏病,服药后表示无大碍,不料3小时候猝死,家人将导游、旅行团、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46万元,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马先生时年75岁,退休后喜欢和朋友结伴外出旅游,3月28日,马先生委托朋友王检、齐宝,在A旅行社报名参加4月1日阜新至北京的旅行团,导游李鑫负责接待。
3月30日,李鑫拿着马先生的钱和身份证,代表马先生等53人,与A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旅游者代表处由李鑫签字,旅行社处由A旅行社盖章。
4月1日,马先生等人跟着旅行团去往北京,李鑫为领队,4月2日5时许,马先生跟着旅行团一起,在景区内极速奔走,自感身体不适,呼吸困难。
李鑫连忙询问情况,马先生服用过药物救心丹后,认为自己没事,表示不用去医院,随后李鑫带着马先生乘地铁至奥体中心,回大巴车上休息。
随后,马先生病症没有缓解,反而愈加严重,李鑫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向家属电话告知情况,自马先生发病至死亡,时间持续3个小时之久。
马先生死亡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出具了死亡证明和鉴定结论通知书,死因为心脏病发作,不久后,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也出具文件,对马先生死亡一事作出认定。
总队认定“李鑫代53名游客签订旅游合同”,“马先生发病后,旅行社未及时帮助就医”,“行程安排景点无导致游客疲劳和涉及游客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事后,马先生的配偶、子女等4人,将导游、旅行社和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要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6万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1.李鑫在马先生发病期间,未拨打120和联系家属,未采取任何措施施救,旅行社也未提供任何相关的抢救措施,从而导致马先生未能在最有利的抢救时间内得到及时、正规的医疗救治而猝死。
2.与马先生共同旅行的人员比例,符合“老年团”的范畴,而旅行社未按《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组织此次旅行,从而导致马先生未能得到及时抢救。
3.旅行社在保险公司投有旅行社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旅行社、李鑫未尽到旅游合同组织者的义务,从而因未及时就医导致马先生死亡,侵犯其生命权,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旅行社投保的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
A保险公司辩称:
1.旅行社在我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20万元,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万元,对属于旅行社过错的赔偿责任,由我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
结合本案死者的死因,系自身疾病导致,非旅游事故造成,与旅行社无因果关系,旅行社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我司不同意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2.在旅游前,死者向旅行社隐瞒其自身疾病的相关病史,事故发生时领队全程陪同,死者不同意拨打120,但领队结合其身体情况陪同救治,完全履行旅行社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B保险公司辩称:马先生投保金额为10万,保险合同特别约定:70周岁以上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额减半。因投保时马先生已经年满70周岁,故其保险金额应当为5万元。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首先,马先生与旅行社成立旅游合同关系。
根据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调查结果认定,马先生委托李鑫代为签订合同的行为,因死者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行为有效,死者与旅行社构成旅游合同关系。
2.其次,旅行社应为李鑫承担责任。
现没有证据证明李鑫与旅行社之间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如李鑫作为旅行社导游则为职务行为,如受旅行社委托组织旅游则为受托行为,无论何种情况下,其责任均应由旅行社承担。
如李鑫只是游客一员,其自然不必承担责任,但参考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老年旅游服务规范》,旅行社组织老年团却无合格导游,也存在服务瑕疵。
虽然旅行社存在过错,但相关证人证词也表明,未送医的主要原因在于死者存在主观轻视病情而不愿意去医院,故酌定死者承担70%的责任,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死者损失共计34万余元,由旅行社承担30%即102242元,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万元,由A保险公司赔偿112242元,B保险公司赔偿意外死亡赔偿金5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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