却说我的败家婆娘王XX有近40万元合伙投资款转到路益公司对公账户之后,被于XX直接从柜员机取走侵占。一审(2025)琼0271民初12316号案,于XX开始不承认取出合伙投资款,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却拿不出任何证据来。然而,一审法官不但不要求于XX提交证据,判决书却违背事实认定“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判王XX败诉,我只得申请打二审。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在接收到判决书之后15天内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上诉申请二审,否则一审判决就生效。很多人都以为,二审是按一审的流程重新审一次,其实并非如此。简单地说,二审只是揪一审的错漏,而不是审判从来来一次。二审翻案很难,一般翻案率小于10%。二审翻案率很低的原因一是大部分判决书都不会有很明显的错误,这个可以了解。另一个原因则是最让当事人头疼的,即使判决有明显的错误,法院为了降低改判率,维护威信,往往会死死把错误捂住,不肯纠正。正是法院这种不可言传的原因,让我吃尽苦头。
二审也要写诉讼状,但不再叫起诉状而是叫上诉状。上诉状需要指出一审存在错误主要是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像(2025)民初12316号案,于XX虽然开始不承认提取现金,但是因为经不住质疑,庭后不得不承认提取现金却谎称用于合伙,判决书却说“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有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我写了上诉状,提交三亚中院,立案,交了诉讼费之后,就分配案号(2025)琼02民终2463号。因为我国的诉讼制度是二审终审制的,二审案号都带个终字。
我的上诉状指出一审存在的错误主要是定事实错误,然而,只是指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还不行,如果二审认为一审确实认定事实错误,改正过来,但是采信于XX的庭后答复,认为于XX取出这些资金用于合伙,这官司还是打不赢。
不过,陈长奋大律师在一审时先否认于XX取款,谎称不知道涉案资金下落,因为经不起质疑,庭后于XX才承认提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二审我可以要求于XX为主张取出资金用于合伙提供证据。除此之外,我还可以直接证明于XX的庭后答复还是撒谎,但是难度很大。
虽然要证明于XX的庭后答复还是撒谎难度很大,但是在起诉于XX之前,王XX曾经以侵占合伙资金为由,向公安报过警。警方传于XX询问过一次,就答复王XX说“于XX说这些钱是他和你一起取的,这是经济纠纷,”不予立案。
我仔细研究,觉得还是可以证明于XX的庭后答复是假的。于XX说这些钱是和王XX一起去,只要证明他在三亚取款时,王XX不在三亚就行了。恰好我国对进出海南岛是实名登记的,比较容易证明。
于是,二审时我申请调取于XX在公安的笔录,并且要求法院责令于XX提供路益公司有时间戳的明细。陈长奋在一审时否认我提交复印件的真实性,现在终于搬起石头砸到自己的脚了。你认为我提供的流水是假的吗?那就叫你的当事人提供真的流水过来。
有了这些硬核的准备,我认为二审一定会问到陈长奋大律师哑口无言甚至承认于XX私吞合伙资金的。然而,后来我才发现,自己过于乐观,高估陈大律师这样的法律专业人员的底线了。
土鳖抗铁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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