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服务内容举证不能,公司注销股东连带赔偿
案情简介:主播王某与MCN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柴某)签订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后王某认为机构未按约提供足量视频、运营推广等服务,起诉要求退款。诉讼期间公司已注销,王某主张股东柴某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判决支持王某的退款诉请,判令柴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服务提供方应就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内容(视频数量、推广活动、运营指导等)已履行完毕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证明已提供全部服务的,应承担相应退款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二:同类案情,股东难逃连带责任
案情概要:主播王某与另一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签约,机构未提供全部服务,公司注销后股东戚某被诉。
判决结果:判决戚某退还王某服务费(具体金额未披露),因公司已注销且戚某未能证明财产独立,戚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构需就视频制作、账户运营、资源对接等全部服务履行情况举证。举证不能的,应退款。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三:承诺“短期回本”未达标,法院酌情部分退款
案情概要:学员何某向“导师”刘某支付培训费学习直播带货,刘某承诺短期内“回本”。何某因未能盈利,要求退还全部费用。
判决结果:判决刘某酌情退还何某部分培训费;何某自身对投资风险亦有认知义务,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裁判要旨:“短期内回本”等承诺不构成保底条款,学员应对投资风险有合理预期。服务提供者未充分告知行业风险,培训效果未达预期的,法院可依据公平原则和双方过错,酌情判决部分退还培训费。
案例四:主播停播被诉违约,劳动关系不成立
案情概要:主播王某与个体工商户签订独家演艺经纪协议,后因身体原因单方停播。公司起诉要求违约金及律师费。主播抗辩双方实为劳动关系,且协议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判决结果:认定双方为民事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判决王某构成违约,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被酌情调。
裁判要旨:判断合作还是劳动关系,需从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综合考量。无固定底薪、按销售利润分成、自行承担经营风险的,更倾向于民事合作关系。主播无正当理由单方停播构成违约,应担责。违约金过高的,法院可结合实际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酌情调低。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的,守约方合理律师费可获支持。
案例五:经济方主张完成销售额,证据不足败诉
案情概要:经纪方陈某渠为主播张某涛对接带货资源,张某涛支付保证金,双方约定按销售额提成。后就经纪方是否完成100万元销售额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驳回经纪方陈某渠主张,因其未能举证证明销售额已达标,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要旨:主张合同权利(如要求支付保证金、提成)的一方,应就合同约定条件(如销售额达标)已成就承担举证责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促成约定销售额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案例六:合伙终止支出与经营无关的不予支持
案情概要:一方出资运营,另一方负责加工发货,双方对投入、成本、利润及终止后财产分配产生争议。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有销售数据、票据等证据佐证的成本及投入;具体分配金额按实际经营盈余重新核算。
裁判要旨:合伙终止后,财产应清偿债务后再分配。主张投入和成本的一方,需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支出与合伙经营相关。法院依据销售数据、成本支出等审查实际情况,无法确定或超出合伙范围的支出不予支持。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清偿。
案例七:重庆黔江法院——主播与MCN机构不构成劳动关系
案情概要:原告林某向被告刘某转账大额资金,主张双方存在口头“直播平台刷单”等合同关系,要求返还。被告辩称转账系原告自行刷单购买产品,双方无合同。
判决结果: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因其仅能提供转账记录,未能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款项性质,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裁判要旨: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对合同订立和生效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仅凭转账记录,无微信聊天、合同等其他证据佐证明确约定的,不足以证明合同关系存在。
案例八:带货方拒付货款,质量问题证据不足
案情概要:供货商江某向带货方齐某提供货物,齐某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江某起诉追讨货款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判决齐某按《欠款确认书》向江某支付货款;驳回齐某的质量问题抗辩,因其举证不足。;支持江某主张的违约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裁判要旨:买受人(带货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据不足则抗辩不成立。双方事后对账确认的《欠款确认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人应按约付款。守约方因追索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差旅费),合同有约定的应予支持。
案例九:主播主张劳动关系,因缺乏管理实施被驳回
案情概要:主播周某主张与MCN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支付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公司否认,称主播由案外人管理并支付报酬。
判决结果: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条件: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
主播未能证明接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且报酬由案外人支付的,不认定劳动关系。
裁判要旨:认定劳动关系需同时具备三条件:主体资格、人身从属性(接受公司管理)、经济从属性(从事公司业务、获取报酬)。主播未能证明接受公司考勤、规章制度约束,且报酬由案外人支付的,不认定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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