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办理了一个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结果不理想。二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梁某给我写信,问了我一个让我语塞的问题。他说:
“若是法律有灵性,请它告诉我:如何做一个好人,好人的定义又是什么?”
我很感慨,有很多想说的话,却不知从何说起,不知如何用简洁的语言向他解释这个问题。不是不懂,而是我不忍告诉他残酷的真相。
一、法律是规则,不是好人坏人的定义
我不忍心告诉他,我理解的法律并不定义好人和坏人,法律只是一个规则,不是好人和坏人的定义。
遵守法律的人不一定是好人,违反法律的人也不一定是坏人,人的好坏评价与有没有罪的法律评价,是两套完全不同的体系。
好人和坏人的定义,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即便是罪行极其严重的罪犯,在他家属、朋友眼中,可能是好人——合格的丈夫、贤惠的妻子、孝顺的儿子、慈爱的父亲、伟大的母亲、靠谱的朋友、情深义重的兄弟姐妹。即便是得到高度评价的好人,也可能因为某一行为违法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成为罪犯。
一个真实的困惑
当听说一个人因为敲诈勒索被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大家会直观地认为这是一个坏人。但是,了解事实经过后,大家对这个人的评价就可能会改变。
他是村主任,被指控的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中,除了1.6万元进入他自己的账户,其余的资金他并未经手,直接由被害人转入村委会账户,后村委会拨款到各自然村,用于新农村建设,各自然村还与被害人都分别签订赞助新农村建设的协议书,资金全部用于修桥补路、修建路灯等造福村民的公共建设。当事人和家属不断提出申诉,认为没有敲诈勒索犯罪。
就好坏而言,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评判这位村主任是好人还是坏人。
二、诉讼结果,不一定能区分好人坏人
我不忍心告诉他,刑事诉讼需要罪刑法定和证据规则等一系列条条框框,刑事诉讼的结果不一定能褒奖好人、惩罚坏人。
犯罪的人可能无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无辜的人也可能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中,办案人员会认为他们是打击违法犯罪的好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可能会因结果不理想而认为办案人员是坏人,也可能因结果理想而感谢办案人员的柔性执法,被害人及其家属可能会认为办案人员是伸张正义的好人,但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时,可能反而认为办案人员是包庇徇私的坏人。
刑事诉讼是各方充分运用法律规则博弈的活动,甚至可以戏谑地称之为是博弈游戏——控、辩、审三方的博弈,更是所有诉讼参与人(办案人员、被告人及其家属、证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等)之间的博弈。
三、诉讼活动环环相扣,就像俄罗斯套娃
我不忍心告诉他,刑事诉讼是环环相扣的:刑事立案,则意味着要破案,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采取了强制措施,则意味着务必查实犯罪事实及证据材料;一旦批准逮捕,则意味着不起诉会面临很大的障碍。
尤其是在捕诉合一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用七天时间审查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决定逮捕后,又由同一名办案人员审查起诉,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虽然时间上允许其慢慢审查,但很难说不受其“仓促间”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影响。
一旦提起公诉,要撤回起诉、得到无罪判决难度很大。一旦一审判决有罪,指望二审改判无罪难度则进一步加大;一旦有罪判决生效,指望通过刑事申诉改判,则难度极大。
刑事诉讼中的每一项活动就像俄罗斯套娃玩具一样,环环相扣,成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越来越不利、层层叠叠的“枷锁”。
典型案例: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一案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始终作无罪辩解,被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提出了诸多新证据,拟证明其无罪。退回补充侦查期间,办案人员连续提审多天,每次提审几个小时,进行耐心的教育普法:
“我们第一次接触这种案件,没有任何偏见,今天就想来找你了解一下情况。” “我们知道你确实只是投资者,没有参与经营管理。” “这个案子本身不严重,你们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没有那么大,所有人都不会太重。” “你是从犯,可以判得比较轻。” “如果你认罪认罚,减轻30%。” “其他所有同案人都已经认罪认罚,XXX也已经指认你了。”
当事人已经拘留、逮捕,但拒不认罪,又有部分证明无罪的证据,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的普法教育、政策讲解,争取当事人的认罪,显然是最佳的策略。
这不能用好坏来评价,因为各自职责、地位、角色、利益关系不同,好坏有各自不同的评判。
四、小结
法律条文相同,但各方立场不同,运用法律的有罪无罪评判结果往往不同。法律只是工具,有罪无罪的评判不仅受法律影响,还受人的影响。尽管各方职责、立场、利益关切不同,充分、规范的博弈不能界定好人与坏人,但却能带来各方接受度更高的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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