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公子
一部匪夷所思的电影,捧回了一个匪夷所思的奖杯。
2025年9月,第73届圣塞巴斯蒂安国际电影节上,素人演员赵箫泓凭借电影《监狱来的妈妈》一举斩获最佳主角银贝壳奖。
颁奖礼上,她穿着礼服,走过红毯,接受掌声和聚光灯。片方兴奋地宣布,这部“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原型人物真实出演”的作品将于2026年5月30日登陆全国院线。
所谓的“原型人物真实出演”,意思就是,一个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本色出演了自己的“救赎故事”。没错,这个罪犯,就是主演赵箫泓。
消息传回国内,汪涵、姚晨等公众人物先后转发支持,为影片站台宣传。一切看起来都像是一个“从废墟里站起来”的悲情妈妈的完美叙事。
然而,就在距离公映仅剩不到两周时,舆论场彻底炸了锅。豆瓣涌入数千条“一星抵制”短评,全网发起了浩浩荡荡的抵制行动。
短短几天内,赵箫泓的微博、抖音等社交平台账号相继被封禁——微博显示“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微博社区公约》被禁止关注”,抖音则显示“该用户被禁止发布作品”。
姚晨紧急删除宣传微博,回应称“对影片相关背景缺乏充分了解”。汪涵在凌晨发布道歉声明,承认“未对项目背景及内容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已与片方解除一切关联。
那么,《监狱来的妈妈》到底讲了一个什么故事?
片方宣传文案这样描述:女主角廖红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婚后长期遭受家暴,在一次冲突中因反抗失手致丈夫死亡,入狱服刑十年。
在监狱中,她在文艺队通过艺术活动反思过往,逐渐完成自我救赎。出狱后,她通过自立赢得婆婆谅解,与儿子重新修复亲情纽带。
而电影最大的卖点在于,女主角廖红由赵箫泓本人出演,婆婆和儿子也由真实生活中的婆婆、儿子亲自上阵。片方称之为“真实的力量”。
听起来像是一部催人泪下的反家暴题材电影,对吗?
但真实案件,是另一番光景。
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刑一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书,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陕刑一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
2009年4月15日晚,赵箫泓与丈夫张勃因“支床”这一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赵箫泓到客厅拿了把水果刀,一刀刺进丈夫胸部,刺破主动脉,导致丈夫当场死亡。
法医鉴定显示,致命伤“斜向右下入胸腔”,符合蓄意捅刺特征,非失手误伤所能形成。死者身上无防卫性伤痕,赵箫泓体表也无挫伤或殴打痕迹。
合租室友、双方弟弟等多位证人证实,夫妻二人关系基本正常,不存在长期家暴的情形。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赵箫泓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赵箫泓提出的“家暴抗辩”,因证据不足被陕西省高院逐一驳回。判决书中没有任何一字提到“长期家暴”“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这不是什么“失手反杀”,而是一起因生活琐事引发的故意伤害致死案。
然而电影将“支床争吵”改成了“长期家暴折磨”,将“主动持刀伤人”改成了“绝境被动反抗”,将“故意伤害致死”改成了“无奈失手杀人”,还凭空编造了诸多家暴情节。
影片结尾,女主角出狱后站在阳光下,完成自我救赎,与婆婆相拥而泣。而现实中的赵箫泓出狱后,根本没有和婆婆、儿子一起生活。
这件事最令人愤怒的,其实并不是艺术改编与真实案件之间的差距。如果一部虚构的反家暴电影,哪怕再煽情,只要不打着“真实”的旗号,观众也能接受。
真正踩到红线的是两件事:
第一,失德艺人尚且有封杀之例,一个背负命案的罪犯,凭什么能把自己包装成英雄,靠着自己的罪行名利双收?
让我们看看西方是怎么处理这类问题的。美国早在1977年就出台了著名的“山姆之子法”, 禁止罪犯通过出售自己的犯罪故事(写书、拍电影、接受付费采访)牟利。
这项法律诞生的背景是:连环杀手大卫·伯科维茨被捕后,有出版商想高价购买他的故事版权。社会震怒——一个杀害六人的恶魔,居然想靠杀人的经历赚钱?
纽约州于是通过立法,关闭了这条道路。此后,美国已有27个州效仿出台了类似法律。
欧洲虽然没有专门的“山姆之子法”,但影视行业有一条不成文的铁律:真实犯罪案件改编,必须由专业演员扮演。
罪犯本人绝不能以主角身份参与拍摄,更不能通过商业发行盈利。哪怕是拍摄罪犯出狱后的纪录片,也大多是第三方视角,收益受到严格监管。
2022年,网飞推出剧集《怪物:杰夫瑞·达默的故事》,由专业演员扮演杀人犯达默,尚且因“给受害者家属造成二次创伤”而遭到全美舆论的猛烈批判。
受害者家属直言“我们从未被联系,他们只是拿我们的痛苦赚钱”。可以想象,如果美国有一部由达默本人出演的剧情片,会在社会上引起怎样的轩然大波。
这就是西方社会数十年来死守的一条伦理底线:可以拍凶手、剖析罪行、深挖犯罪根源,但绝不允许真实的凶手本人,以主角身份重回公共叙事中心。
因为一旦越界,就等于向社会传递一个信号——犯罪可以被资本化,恶行可以被商业化,暴力可以被流量化。
一个身负命案的人,最终凭借自己的恶行登上了大银幕,拿到了奖杯,走进了聚光灯,那这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将彻底倾斜。
而《监狱来的妈妈》,恰恰越过了这条连向来以开放包容自居的西方,都不敢触碰的底线。
更严重的是,根据我国规定,任何商业电影从业者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服刑期的罪犯显然不符合这一要求。
而且一个人因犯罪被判刑,失去自由本身已是对其行为的惩罚,但不代表他可以用这段历史来牟利。
如果犯罪经历可以被包装成“励志故事”来博取掌声和金钱,那无异于告诉公众:犯罪不但不会被彻底清算,反而可能是一条名利双收的捷径。
试想,这样的影片若真能上映大火,是不是在鼓励扭曲的价值导向?
第二,这部电影的整个拍摄过程,本身就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导演秦晓宇在接受采访时坦言,影片从2018年6月开始筹备,最初是以“拍摄监狱教育改造纪录片”的名义申请并得到了司法部相关部门的批准,才得以进入监狱拍摄。
然而实际拍摄中,采用的是“按剧本分镜调度、一条不满意就重拍”的故事片工作方法,最终成片也被本人承认为“故事片而非纪录片”。
这种“报备纪录片、实拍商业片”的操作,本质上是典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不是商业片场,以公益纪录片的名义获批,最终却将素材用于商业盈利,既违背了审批的公益目的,也严重扰乱了监管秩序。
而赵箫泓本人是在服刑期间参与拍摄的。我国有明确规定,严格禁止正在服刑的罪犯参与营业性演出及商业影视拍摄。
此外,赵箫泓于2020年6月提前释放,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期持续到2023年6月。《刑法》明确规定,剥夺政治权利包含言论、出版自由,商业电影发行显然属于禁止范畴。
一个服刑期间参与商业拍摄、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持续参与影片制作、宣传甚至出国领奖的人,究竟是如何一路绿灯的?谁批准的?流程合规吗?这背后是否存在默许变通甚至利益输送?
更离谱的是,影片2019年就已开机拍摄,直到2021年才完成备案立项。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三条,备案是摄制前的法定前置程序,不得倒置。
这种典型的“先拍后备”操作,已构成程序违法。
一部靠谎言堆砌的电影,终究会被真相戳穿。一个靠犯罪经历收割名利的人,终究会被社会唾弃。我们需要追问几个问题:
其一、篡改司法事实、将故意伤害美化成“家暴反杀”,这是艺术创作还是公然歪曲?法律尊严何在?
其二、以纪录片名义获批进入监狱拍摄,最终却拍成商业故事片,这是程序违规还是蓄意欺骗?谁在默许?
其三、服刑期间担任商业片主演、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出国领奖,究竟是凭哪条法律开的绿灯?审批环节是否存在失职甚至权力寻租?
其四、“先拍后备”、程序倒置,却最终拿到了公映许可证,监管链条上的漏洞到底有多大?
目前,国家电影局已回应称“正在处理”,上海市电影局也已跟进。调查要穿透迷雾,还公众一个真相,更要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公众接纳真实的苦难,但绝不纵容虚假的洗白。社会包容改过自新,但不意味着美化犯罪。
法律的尊严,不只在于条文的具体规定,更在于违反规定时有人追问、有人担责。
当罪行都能被公然美化,公平正义的根基也就荡然无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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