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因寒潮天气损失严重,江西省赣州市果农黄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327400元遭拒,无奈之下起诉至法院。该案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黄先生在上诉期间,意外发现案件关键证据存疑——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邦财保”)一审提交的果园损失鉴定报告,其载明的鉴定人竟因意外受伤,在鉴定当日根本无法到场参与勘察。
果树因寒潮天气损失严重
果农多次向财保公司索赔无果
黄先生于2016年在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东山镇中稍村创办丰足家庭农场,开荒种植209亩脐橙果园。2022年至2023年期间,黄先生连续两年在恒邦财保处投保《江西省地方财政补贴型柑橘种植保险》,保险单均载明每亩单价2000元,总保险金额418000元,保险期限分别覆盖2022年10月至2024年10月。
2023年底至2024年初,由于上犹县遭遇寒潮冷冻天气,黄先生种植的脐橙遭受冻伤灾害。由于不认可恒邦财保鉴定结果,黄先生找到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江西众信保险理赔评估鉴定咨询有限公司,经其鉴定为绝收,损失金额达327400元。
因灾害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他多次向恒邦财保索赔未果,遂向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定果农举证不利
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庭上,恒邦财保表示,2024年1月上犹县发生持续低温冻灾,经现场查勘与协商,确定黄先生51亩脐橙受损,定损金额30600元,该款项已于当年3月足额支付,黄先生签字确认并在理赔满意度调查中反馈无意见;同年10月,黄先生因果园病虫害报案,双方协商确定158亩脐橙受损,定损金额33496元,赔偿款亦已支付,原告同样确认满意。
对于黄先生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恒邦财保提出异议,认为该报告评估时间距冻灾发生已过去10个月,现场条件已发生巨大变化,且第三方仅具备价格鉴证评估资质,无农业保险损失鉴定相关资质,报告仅评估损失价格、未明确损失率,其主张的“绝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2024年1月22日上犹县出现寒冷天气无异议,但黄先生主张遭受“雪灾”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当时降雪量达到保险条款规定的“24小时内降雪融化成水超过5mm”的标准,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法院指出,被告2024年3月的查勘定损已涵盖当年1月两次灾害,原告签字确认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认可该理赔结果。最终,法院依法一审判决驳回了黄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鉴定人因受伤并未参与果园损失鉴定
面对这一判决结果,黄先生表示不服提出上述。就在准备上诉材料期间,他意外发现案件一审期间,恒邦财保向法庭提交的《关于上犹县东山镇中稍村黄期树脐橙中止保险冻灾损失鉴定报告》中,载明2024年3月8日鉴定人李某财,接受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公司委托,与恒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对上犹县东山镇中稍村脐橙种植基地黄期树报案受损的脐橙地块进行了现场勘察。
黄先生认识李某财,在跟对方沟通过程中,得知李某财在2024年1月22日,因意外受伤,导致身体右侧股骨颈骨折,后一直就医,因采取保守治疗,身体多个部位长期需要束缚固定支架和打绷带,直到2024年5月才基本恢复。采访中,李某财也向记者确认了这一说法。换句话说,李某财对于黄先生果园受灾一事并不知情,更没有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前往现场勘查,以及参与果树受损情况的鉴定。
面对记者的采访,黄先生称,果园两次受损后,他都联系了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不是拖延就是不想理赔,后来对其果园损失鉴定的金额非常少,自己虽然不认可,但迫于无奈也只能签字确认,否则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后来实在气不过,才选择了起诉。”此次上诉期间,也是意外发现恒邦财保在一审期间,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涉嫌伪造。
针对上述情况,5月20日现代快报记者电话联系了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部门,工作人员称会尽快向上级部门反馈信息,并请相关工作人员给记者回电,但截至记者发稿前,未收到任何回复。
据悉,目前该案二审将于5月25日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王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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