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农资产品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黑龙江谷然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五方被告,被判连带赔偿原告姜某120余万元。判决一出,被告方当即表示不服,并已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原告的损失,是不是被告的产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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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不清的“哪块地用了谁的药”

根据一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姜某在2025年种植了约23000亩大豆。春耕前,他从谷然公司购买了够500公顷使用的种衣剂套餐,又从另一家德禾拜尔公司购买了够120公顷使用的同类产品。两家合计,总量是620公顷。

问题出在出苗季节。姜某种下的大豆,本人称有300多晌地没有完全出苗。他把问题指向了谷然公司等五方,要求赔偿。但海伦农业执法大队和五大连池市农业执法大队,通过无人机勘测受灾面积是有300垧地,但在勘测过程中,发现部分地块出苗完整,有视频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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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在庭审中被告方反复提出一个关键质疑:姜某一共买了620公顷的药,如果产品真的有问题,为什么另外300多公顷用了同样的药,出苗却完全正常?

判决书第7页载明,原告代理人当庭表示“管理混乱,无法确认具体地块,无法确认购买被告种衣剂具体使用地块情况”。庭审笔录也显示,被告方多次要求姜某指认出苗正常的地块位置,得到的回答始终是“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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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被认定为受损的那4428亩地,到底是用了谷然公司的药,还是德禾拜尔公司的药,还是其他厂家的药,原告自己讲不清楚。

一份“没有做实验”的鉴定报告

姜某向法院提交的关键证据,是求实农业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技术鉴定意见书。这份报告认定:大豆生长不正常与使用被鉴定种衣剂存在因果关系。

但这份报告的鉴定方法,在庭审中引发了巨大争议。

庭审笔录显示,被告方律师问鉴定人用什么方法进行质量鉴定,申某回答:“鉴定意见说明上有。”当被追问是否进行了物理分析或化学实验时,申某明确表示:“没进行化学实验。”被告方律师继续追问:“你指的是根据法规进行推定有问题,没进行化学性的实验。”申某回答:“对。”

对于因果关系得出的依据,申某同样表示“没做实验”。他解释称,在田间看到使用其他品牌种衣剂的大豆出苗正常,而使用被鉴定种衣剂的大豆出苗不正常,“自然形成了对比”。

申某在庭上承认,他没有对种子进行化验,也不认为有需要做发芽实验的必要。面对被告代理人的追问,申某当庭表示“觉得没有必要进行化学分析”“和种子没有关系,不需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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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被告方当庭指出,大豆不出苗的原因有多种可能——种子质量问题、播种深度、低温多雨、土壤板结、前茬药害、封闭除草剂过量等等。只靠田间肉眼观察,根本无法排除这些因素,更无法唯一锁定是种衣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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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疑问,求实公司接受委托的方式也存在疑问。判决书显示,委托该机构的是民悦公司,也就是姜某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但民悦公司既不是办案单位,也不是案件当事人,为什么会成为委托方?这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程序要求?

十一份证据全被驳回,关键报告“原件找不到了”

谷然公司方面向法庭提交了多项证据,试图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性与安全性。这些证据包括:辽宁壮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东北农业大学等机构出具的田间药效试验报告、案发后海伦市农业农村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分析并作出报告。

而这些报告的共同结论是:产品合格,对大豆种子包衣使用安全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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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判决书对这些证据的认定是——“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而在原告一方,一份没有实验数据支撑的鉴定报告,却被全文采信。

时间来到2025年12月二次审理时,被告公司代表李先生依法向法院提交了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分析结果报告单。但到了2026年4月,他们申请查阅这份已经提交的关键证据。审判长索某告知:“原件找不到了。”

这份报告证明了原告所种既不是北豆26,也不是佳豆30。这不仅会对测产结果造成影响,更是疑似涉及骗保行为。这不禁让人疑问,若情况属实,那这份原件的丢失是否早有预谋?审判长又是否知情?是否存在对原告的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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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李先生透露,此后他尝试与审判长沟通,发现自己已被对方拉黑微信,无法取得联系。他们依法申请调取二次庭审的监控录像,却被工作人员同谋告知:按规定仅能提供20%的监控内容。

“财产保全已执行,经营严重不便”

当提到案件带来的现实影响。李先生不由得叹了口气“2025年案件审理期间,审判长索某冻结了我们的对公账户。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甚至部分员工工资发放都成了问题。”

他说:“我们是一家合法经营的企业。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都有,产品也经过多家机构检测合格。现在法院仅凭一份没有任何科学检测的‘肉眼鉴定’,就判我们赔120多万。更让我们无法接受的是,我们提交的证据不被采纳,提交给法庭的关键报告原件还能弄丢,沟通渠道还被拉黑。这让我们对司法公正产生了极大的疑问。”

法律专家:程序问题值得关注

多位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所暴露的程序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关于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0条明确要求,鉴定人应当运用科学方法开展鉴定工作。对于这份未开展任何化学实验、发芽实验,仅通过“肉眼观察”形成的报告,其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的基本要求,尚存较大疑问。

第二,关于证据丢失问题。对于当事人已提交法庭的关键证据原件“无法找到”的情况,法院应当依职权开展调查,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遗失、损毁证据材料的,应当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关于沟通渠道问题。法官与诉讼参与人之间应当保持正常的沟通渠道,拉黑当事人联系方式的行为,客观上妨害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原链接:https://www.sohu.com/a/1025078633_12168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