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财务顾问服务合同纠纷案获一审胜诉

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财务顾问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双方通过微信往来形成新合意,案涉财务顾问报酬按变更后金额予以支持,同时依法对过高违约金予以调整。

案情回顾

原告系一家商务咨询机构,经第三方介绍与被告就融资租赁财务顾问服务开展合作,双方签署书面《财务顾问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融资租赁方案、引荐资金方,促成融资放款后,被告按照约定公式计付财务顾问报酬。

合同签署后,被告认为综合融资成本偏高,双方通过微信持续磋商,原告多次调整融资方案并下调财务顾问费报价。被告负责人对原告发送的最终融资方案予以确认。后续被告与资金方正式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并成功取得3亿元融资款。融资到位后,被告未支付顾问报酬,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按原始书面合同计付顾问费及高额逾期违约金。

诉讼过程中,被告抗辩案涉书面合同并未生效,同时提出案涉服务系多方共同完成,且双方已达成新的费用合意,另外原告主张违约金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低。

俞强律师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完整梳理全案证据链条,将书面合同、项目确认文件、完整微信聊天记录、融资放款凭证等证据形成闭环,向法庭重点论证:其一,案涉书面财务顾问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完整履行财务顾问服务,成功引荐资金方并促成案涉融资租赁业务落地;其二,微信沟通记录可证实案涉融资项目全部由原告完成,第三方仅起到介绍认识的作用,并非案涉服务的共同提供主体;其三,虽原告坚持原始合同约定,但如法庭认定微信沟通构成合同价款变更,也应当充分保护原告作为服务提供方收取报酬以及主张合理违约金的合法权利。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案涉《财务顾问合同》合法有效,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财务顾问服务由原告独立完成,被告关于第三方共同提供服务的抗辩无充分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第二,书面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发出下调财务顾问费的新方案,属于就合同价款变更发出要约;被告负责人对该最终方案予以确认,构成有效承诺,虽未签署书面变更协议,但双方已就顾问费金额变更达成合意,财务顾问报酬应当按变更后360万元认定。 第三,除价款条款变更外,原合同其余条款继续有效。原告主张的日千分之五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结合实际损失、预期利益,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调整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财务顾问费360万元,并承担相应逾期违约金。

律师专业解读与办案优势

俞强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表示,本案属于商事服务合同中非常典型的“书面合同+微信磋商变更条款”类纠纷,对投融资财务顾问行业具有较强参考价值。实务中大量商事主体习惯于微信、线上通讯工具磋商交易细节,很多交易变更没有落实到书面补充协议,极易产生后续争议。

俞强律师团队在投融资、商事服务合同纠纷领域具备丰富办案经验,办案核心优势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第一,重视电子证据的固定、梳理与质证。针对微信聊天记录这类电子证据,团队会完整还原磋商全流程,区分要约、要约邀请、承诺,厘清哪些沟通构成合同变更,哪些仅属于磋商过程,避免碎片化解读聊天记录,帮助法庭看清双方真实交易意思表示。 第二,熟稔财务顾问、融资租赁类商事交易模式,能够精准区分居间介绍行为与完整财务顾问服务,厘清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有效反驳“多方共同服务”等抗辩观点,帮助服务提供方证明己方完整履约事实。 第三,善用违约金司法调整规则,既客观看待过高违约金存在被法院酌减的司法风险,同时充分举证实际损失、预期利益,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收益,争取到合理的逾期违约赔偿。

俞强律师提示商事交易参与主体:重大商事合同履行过程中,若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协商变更价款、履行节点等核心条款,应当尽量将磋商结果固化为书面补充协议;若暂无法签署书面文件,应当在通讯中明确确认该沟通内容系对原合同的变更,并做好全部聊天记录备份留存,降低后续诉讼的举证风险。

案件提示:本案为一审判决,不代表最终生效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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