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胡思奇律师、俞强律师共同代理的某投资合伙企业诉多家企业及自然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客户成功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并有权向各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责、对三套抵押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案为不良资产处置领域典型的债权受让维权案件。

案情回顾:银行不良债权经两次转让,债务人及担保人拒不履行清偿责任

案涉原始债权源自某银行向上海一家实业企业发放的45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贷款用于企业采购钢材,借款期限一年,同时设置多重担保:多名自然人及一家钢材市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套上海住宅房产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另设置存单质押作为增信措施。

贷款到期后,主债务人未能足额还本付息。该笔不良债权先由银行转让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后再次转让至本案原告——某投资合伙企业,债权转让环节均通过省级公开发行报纸刊登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完成通知及催收程序。

原告取得债权后,向主债务人、各保证人、抵押人主张还款及担保责任,部分保证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案涉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保证人据此拒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沟通协商,案件争议较大,原告遂委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胡思奇、俞强律师团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被告方核心抗辩观点为:借款到期后,原债权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并未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有效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主债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代理核心思路:紧扣不良资产处置司法解释,击破诉讼时效抗辩,完整锁定主债权、保证、抵押全部权利

接受委托后,俞强律师团队全面梳理全套卷宗材料,包括原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放款凭证、两次债权转让协议、历次报纸催收公告、还款凭证、不动产抵押登记档案等,搭建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确定核心代理思路:

  1. 论证AMC登报催收公告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专门司法解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力报纸发布带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公告,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该中断效力同样及于保证人。本案资产管理公司两次登报公告,既完成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通知义务,同时构成对全部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催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

  2. 厘清保证期间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转换节点。连带责任保证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通过公告方式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开始起算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本案历次公告均发生在时效窗口期内,原告起诉之时,主债权、保证债权诉讼时效均未届满,保证人无权以时效经过为由免责。

  3. 厘清债权清偿抵扣顺序,精准核算剩余本金。本案存在多笔已还款项、质押存单抵扣,律师团队依据借款合同关于清偿顺序约定,主张还款优先冲抵借期内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完成复杂本息测算,向法庭提交清晰计算逻辑,得到法院采纳。庭审阶段,原告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主动撤回部分诉讼请求,优化诉讼策略。

  4. 完整主张担保物权,确保抵押物优先受偿权利。三套涉案房产均办理合法有效的最高额抵押登记,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转移至原告,律师团队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每套房产对应的最高优先受偿限额,保障客户可以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实现债权。

法院裁判结果:全部核心诉请获得法院支持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驳回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作出一审判决:

  1. 判令主债务人实业公司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2. 全部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3. 原告有权对三套涉案抵押房产,分别在各自最高债权限额内,就房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承担抵押责任后,同样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全部败诉被告共同承担。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还需依法承担迟延履行加倍利息。

俞强律师团队专业优势:深耕金融不良资产,打通“债权受让—诉讼确权—担保权利落地”全流程

本案属于典型银行不良资产经资产管理公司转手至民营投资机构的维权诉讼,该类案件普遍存在时间跨度长、被告人数众多、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担保关系多层叠加、被告高频提出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抗辩、本息计算复杂等难点。

俞强律师长期专注金融借款、银行及AMC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债权转让纠纷、担保物权实现类诉讼业务,在该类案件处理上具备突出专业优势:

  1. 熟稔不良资产专门司法规则:精准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登报催收、债权转让通知、时效中断等特殊司法规则,能够针对性应对被告高频使用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抗辩,避免客户因程序问题丧失实体权利。

  2. 擅长复杂担保体系案件处理:针对同一债权叠加保证、不动产最高额抵押、存单质押等多重增信的案件,能够厘清主从权利关系,确保债权受让后保证、抵押、质押等从权利完整承接,诉讼请求设置兼顾合法性与后续执行可操作性。

  3. 精细化本息核算能力:面对多笔还款、质押物抵扣、利息、借期内外款项冲抵等复杂情形,结合合同约定、司法裁判口径,完成本息精准测算,为法庭采信夯实事实基础。

  4. 全链条服务思维,兼顾诉讼与后续执行:诉讼阶段即考虑后续强制执行,在确权判决中完整固定保证人追偿权、抵押物优先受偿范围,为后续执行程序、抵押物处置扫清法律障碍,实现从债权确权到资产回款的闭环。

律师提示:机构投资者受让金融不良债权,不仅需要核查债权转让协议、档案完整性,更要重点审查催收、时效中断证据、抵押登记效力,及时通过公告、诉讼等方式固定权利,防范因保证期间经过、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担保权利落空的重大风险。

(注:文中案件当事人名称、地址信息均做脱敏处理,裁判要点以法院生效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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