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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在某中医药研究院工作期间,秘密窃取单位客户交易信息,并向他人出售牟利,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被告人张某手机中发现16000余条客户交易信息。后被告人张某被法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的本单位客户订单信息,是否应当认定为“交易信息”,能否认定其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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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交易信息16000余条,并向他人出售牟利,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处罚。本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17年6月1日施行后较为典型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虽然被告人自愿认罪,但在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系初次犯案,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金额不大,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量相对不多,无逮捕必要而未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以此为由对张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也并未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情节特别严重,这也反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类案件审判实务中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社会危害性及“情节特别严重”认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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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个人信息准确分类,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精准定罪量刑的关键。

面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态势,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对罪状进行了修改完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以“情节特别严重”为法定加重情节。但对于何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也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的随意性。

为更加精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解释》对“情节严重”的入罪要件划分为信息类型和数量、违法所得数额、信息用途、主体身份、前科情况5类,每一类中规定了具体标准,又将“情节特别严重”划分为“数量数额标准”“严重后果”两类情形。

就信息类型和数量来说,按照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特别敏感信息,包括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此类信息50条以上即可达到“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第二类是一般敏感信息,包括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此类信息入罪标准为500条;第三类则是除一、二类外的一般公民信息,入罪标准分别为5000条以上。数量未达上述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以及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伊川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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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点:(1)十倍关系的数量数额标准。即比照“情节严重”,根据信息类型不同,特别敏感信息数量达到500条以上、一般敏感信息5000条以上、其他个人信息50000条以上;或是违法所得50000元以上。(2)严重后果标准。包括“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不良后果”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但在《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对每类信息的认定要素予以明确,这也是本案涉及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交易信息”有争议的原因。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应当结合信息特点、信息价值、对信息主体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按照文义解释,“交易信息”是指双方以货币及服务为媒介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信息,如果涉案信息具有买卖双方具体的交易记录,如交易双方身份信息、订单商品名称、数量、金额、交易时间、成交状态等,具有较大商业价值,能够对商业运作及交易双方产生不利影响,即可认定为“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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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并出售的客户订单信息应认定为“交易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通过破解系统管理员密码,窃取并已经部分出售的信息是公司系统内最近3天成功订购保健品的客户信息,项下包括下单时间、订单性质、收货人、货款金额、总金额、订单状态、客服代表、发货地址、产品明细、客户电话、邮编等具体信息。在受害单位“电视营销—货到付款”的营销模式下,买受方别有用心利用订单信息,抢先发货进而导致受害单位收到大量退单,给受害单位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同时受害单位频繁收到客户投诉“收到货物与电视营销中描述货物不一致”,给受害单位的商业信用带来不利影响。据此,应当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窃取并部分出售的客户信息具备“商业价值”并已经影响受害单位商业运作模式,应当认定为“交易信息”。且按照《解释》规定,非法获取交易信息5000条以上即构成“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从公司系统窃取客户订单信息16000余条,已远远超过5000条。加之被告人曾非法出售信息200多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应当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伊川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伊川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伊川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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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川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伊川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强奸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