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庞正

通讯员 蔡蕾

5月20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施行一周年之际,湖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审判白皮书(2025)》,并公布湖北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一则案例是,某单位以审计结果未出为由拖欠企业账款,法院依法判决支付货款,护航企业发展。

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朱向东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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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会现场 通讯员朱向东摄

2023年6月,甘肃某医药公司与某单位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明确某单位欠付账款3540万余元,某单位在《往来账对账函》上加盖公章并载明“数额证明无误,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2024年4月,甘肃某医药公司将案涉债权转让给某医药公司,并通知某单位。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遂诉至武汉市汉阳法院,要求某单位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单位以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绝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并以某医药公司提供送货单据并非原件为由拒绝认可证据真实性。

为查清案件事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承办法官赴甘肃某地督促核实,最终确认某医药公司所持送货单据复印件真实。由于某区审计局开展的审计与案件关联性不特定且审计期限不明确,汉阳区法院据此认定,如仍以《往来账对账函》载明的以政府审计结果确定最终支付金额,有可能使货款处于无限期拖欠状态,不利于及时有效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关于政府机关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规定,故依法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

最终,综合考虑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的结算条件等,判令某单位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余元。该案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首期300万元款项已支付到位。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