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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余超

2026年4月10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很多舆论的目光聚焦于第十一条“预期收益型受贿”,但是,真正让法律界担忧的是第23条关于追赃追缴的全面扩张。该条第3款规定“赃款赃物尚未交付给受贿人或者已经退还给行贿人的,依法向行贿人追缴;赃款赃物由第三人代为持有、保管的,依法向第三人追缴”。

上述规定应该是主要针对约定型受贿。约定型受贿尚未交付财物该如何定性?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陈兴良教授在最高检《中国刑事法杂志》2025年第3期发表《约定型受贿的刑法教义学分析》一文,认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预备。车浩教授在《中国法律评论》2025年第5期文章《约定受贿的犯罪形态基于“三个效果相统一”司法理念》中,也认为宜认定为受贿罪预备。

约定型受贿的定性不是本次讨论的重点,退赃才是。我二审介入辩护的徐州市原常务副市长张彤受贿案中,最大一笔受贿就是口头约定型受贿,该案行贿人梅某口头行贿未遂,最终由国资退赃全部3600余万。

2016年江都区政府成立扬州远方产业扶持基金(下称扬州远方)。2019年扬州远方基金增资,江都国资出资20.97亿,是有限合伙人(LP),天津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远方)出资300万元,是普通合伙人(GP)。梅某是天津远方的实控人,也是委派至扬州远方负责管理基金的代表。

扬州远方在增资时专门预留了4个亿资金用于投资域外LUCID项目,后来,该4个亿专项投资款被扬州远方挪用投资至其它当地企业。为了LUCID项目顺利进行,扬州远方向地方政府提出再增资4个亿,江都区专门召开常委会讨论增资计划,常委们均不同意再增资,他们认为当初在增资时已经给扬州远方转过4亿元专项投资款,再增资没有道理。于是,扬州远方只得另向江都当地国企龙川控股借款4亿元用于海外LUCID项目投资。

根据合伙协议,如果扬州远方的LUCID项目投资成功,天津远方作为GP可以分得20%的超额收益(Carry)。

4个亿投资至域外LUCID项目后,梅某曾三次对时任江都区委书记的张彤表示:将来天津远方分得的LUCID项目超额收益与其对半分。第一次提出时,张彤没接话。第二次提出时,张彤笑了笑。第三次提出时,张彤说:先放你那里吧。此时,扬州远方的LUCID项目股票仍在扬州远方账户上,尚未出售,项目也未进行清算。

对于这三次口头约定,张彤坚决否认,说那是同时留置自己和梅某背靠背对口型的结果。

梅某于2022年6月13日就被刑事拘留,紧接着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留置,遭遇“混合三打”。梅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手书指令给负责管理扬州远方LUCID股票的工作人员,让其抛售扬州远方持有的海外LUCID股票。

LUCID股票抛售后,扬州远方归还了龙川控股4亿元借款本金和每年8%的利息后,还剩3.6亿余元。梅某指令将扬州远方账户上3.6亿元的10%共计3600余万元汇至办案机关的账户用于退赃。

梅某可能认为剩下的3.6亿都是超额收益,根据当初的合伙协议,天津远方作为GP应该分得其中20%,再按照其与张彤之间的口头约定,自己将20%中的一半用于行贿张彤,行贿金额是3.6亿的10%,刚好是3600万。

张彤对此很不以为然。其认为LUCID项目是政府主导的海外投资项目,政府的4亿专项投资款被扬州远方挪用后,只得再向龙川控股借款4亿。LUCID项目盈利后,扬州远方除了要归还龙川控股的4亿元借款外,还要归还政府4亿元专项投资款。截至目前,区政府出资的4亿元LUCID项目专项投资款被挪用尚未收回,在这种情况下,梅某要代表天津远方分走20%的超额收益,区政府会同意吗?哪个政府领导敢签字?真金白银的利润梅某拿走,不确定的债权留给地方政府,万一被挪用的4个亿不能追回,江都政府岂不是连本金都不能收回!

张彤认为,扬州远方是国资出资比例占99.8%以上的国有基金,梅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在被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下指令来处置扬州远方名下的国有资产,如果没有公权力的介入,是不可能实现的。如果梅某认为自己个人曾经向张彤行贿,其完全可以用自己的个人资产退赃啊。

张彤说,为了“制造”一个根本不存在的口头约定型受贿,不惜利用公权力抢劫国有资产,不惜利用国有资金为个人购买政绩,其根源在于扭曲的政绩观。

“个人行贿、国资退赃”的故事是荒诞的,但是,却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在给二审法官的补充意见中,辩护律师已经不想再重复案件事实和证据了,只强调了一点:对历史负责,对这个时代负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