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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妻子周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两套房屋(一号房屋、二号房屋)。陈老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女陈甲,与周女士育有一子陈乙。2023年,陈老先生因病去世。

陈老先生去世后,妻子周女士拿出一份打印遗嘱,遗嘱载明陈老先生自愿将两套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全部由妻子周女士继承。该打印遗嘱有陈老先生的签字,并有两位见证人签字。女儿陈甲对该遗嘱不予认可,认为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属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老先生的打印遗嘱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见证人也出庭作证,证明遗嘱是陈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时陈老先生神志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最终判决打印遗嘱有效,两套房屋中属于陈老先生的份额由周女士继承。

【律师胜诉心得】

打印遗嘱的成功要点:

第一,严格遵守打印遗嘱的法定形式。《民法典》实施后,打印遗嘱成为法定遗嘱形式,但必须满足: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这些要件都齐全。

第二,见证人选择要合法。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两位见证人均是邻居和朋友,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固定订立过程证据。最好对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见证人能够出庭作证,这些都能增强遗嘱的证明力。

建议:订立打印遗嘱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形式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