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曹雪娇
5月21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一则独居老人的遗产继承纠纷入选。
案情显示,被继承人许某芳的父母、配偶、子女均先于其死亡,生前经居委会认定为独居老人。经许某芳的侄子徐某华申请,法院判决指定某区民政局为许某芳的遗产管理人。
许某芳的“干女儿”沈某红提起本案诉讼称,因其长期照料许某芳的生活起居,许某芳生前曾经表示名下房屋在过世后归沈某红所有,请求继承案涉房屋。徐某华辩称,许某芳曾表示其名下房屋由徐某华继承,并提交遗嘱一份,该遗嘱由徐某华代书、许某芳在落款处签字。
法院查明,许某芳的继承人仅有一个弟弟许某森,自1951年至香港生活,后居住信息不详。许某芳自2001年至2015年死亡一直由徐某华照顾,其晚年治病就医、日常生活、养老送终亦由徐某华帮扶。
对此,法院认为,徐某华提供的代书遗嘱无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故对该遗嘱效力不予认可。
经法院实地走访、询问,证实许某芳晚年生活未有弟弟许某森参与照顾,故分配遗产时,许某森应当少分。许某芳的养老、就医、送终主要由徐某华帮扶,徐某华可以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分得适当遗产。沈某红未能提交充分证据,难以认定其对许某芳扶养较多,故对其继承许某芳遗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徐某华继承案涉房屋,并向许某森支付遗产分割款30万元。因许某芳唯一的继承人许某森下落不明,法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由许某芳生前住所地的某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代管上述遗产分割款,后续由公证处提存。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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