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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节】
陈甲是昌平区某村的村民,2010年与同村村民周甲、周乙父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陈甲以20万元购买周甲、周乙父子位于该村的院落及房屋。协议签订后,陈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周甲、周乙交付了房屋,陈甲一家一直在该院落居住至今。
2023年,因该村面临拆迁,周甲、周乙父子见房屋大幅升值,便以农村房屋买卖无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陈甲腾退房屋。
【法院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房屋买卖的效力关键在于买受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本案中,买受人陈甲与出卖人周甲、周乙均为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陈甲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十余年,已形成稳定的占有使用关系。
周甲、周乙在房屋出卖十余年后,因房屋面临拆迁升值而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最终判决《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驳回周甲、周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本案的核心启示:
第一,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法有效。法律禁止的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售农村房屋,本村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受法律保护。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是底线。出卖方在房屋升值、面临拆迁时反悔,试图通过主张合同无效谋取不当利益,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第三,实际履行情况很重要。陈甲支付了全部房款、实际居住十余年、对房屋进行了修缮,这些实际履行行为都强化了合同的有效性。
建议:购买农村房屋时,一定要确认自己是否为本村村民;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及时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妥善保管所有合同和付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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