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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由AI生成 王凤宇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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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余年前的一张借条,让徐先生身陷债务纠纷,无法脱身。

◆出借人何以撤回执行申请七年后,又得以申请恢复执行?

◆出借人从事高利放贷,多次暴力讨债,曾因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犯罪被判刑,刑事案卷中载明的事实,揭开了这起民间借贷的真相。

十余年前遭遇暴力讨债,被迫签下5万元借条,自此徐先生身陷债务纠纷,银行账户被冻结。走投无路的徐先生来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检察院(下称“黔南州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该院依托刑事案件卷宗锁定虚假诉讼事实,启动法律监督推动案件再审改判,为当事人解除债务桎梏。

今年4月,徐先生在电话中告诉黔南州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政棉,自己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已经解封。

“无懈可击”的借条

2017年7月18日,任某向贵州省龙里县法院起诉,称徐先生于2015年2月18日(当天是除夕)找到他,以做生意为由向他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一年半后还款。他经多次讨要,徐先生一直没有归还,为此诉请法院判令徐先生归还5万元借款。

徐先生称妻子戴女士此前曾向任某借了2万元,因未全部归还,2015年除夕,任某到家要钱,一直不肯走。“我没办法就在他们写好的借条上签了字,实际上,任某一分钱都没有给我。”庭审中,徐先生辩称。

“戴女士找你借的2万元尚未归还,你怎么会又借了5万元给徐先生?”“我到他家时,看到他家有房子,觉得他有还款能力……”庭审中,面对法官的疑问,任某对答如流。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徐先生向任某出具的借条看,内容载有借款金额5万元、还款时间,并有徐先生本人签名捺印,徐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的后果,徐先生与任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应当成立。法院认为徐先生的答辩没有证据支撑,判决徐先生偿还借款5万元。

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自己不识字,借条系他人代写,具体内容他并不清楚,任某也未实际交付借款,该借款合同不成立。该案二审时,任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自己在借条签署前曾取款5万元,具备现金出借能力。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徐先生辩称不识字,不知借条上所载明的内容,但徐先生及其妻戴女士在一、二审中均认可借条形成时,识字的戴女士及其他家庭成员均在家里,而徐先生在不知借条上载明的内容时,未将借条交给识字的家人阅读,就在借条上签名和捺印,这与常理不符。徐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借条上签名和捺印后所产生的后果。任某提供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足以证明任某具备提供5万元现金的条件,对徐先生提出的其未实际向任某借款5万元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7年12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任某申请强制执行,因徐先生无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7月,任某撤回执行申请,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民事执行7年后重启

2025年8月11日,任某向龙里县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次日,法院恢复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徐先生银行存款5万元及相应利息,若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或提取其合法收入。

“多年前除夕这天,我是被迫在借条上签字捺印,实际上,我根本没有向任某借钱。”2025年8月27日,徐先生来到黔南州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反映该案系虚假诉讼。

检察官王政棉接待了徐先生,并向他详细了解案情。徐先生说,2011年6月,戴女士曾向任某借款2万元,月息8%,4年间,戴女士陆续偿还利息1.6万元,但本金一直未还。2015年农历除夕这天,任某纠集他人来到他家,向戴女士催讨借款,催债人员长时间滞留,戴女士多次恳求他们离开并承诺尽快还款,未果。直至当天18时许,徐先生不堪其扰,在任某提供的5万元借条上签字,任某等人才离开。

2017年7月18日,任某分别以戴女士和徐先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戴女士为被告的2万元借款案,法院判决戴女士偿还,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以徐先生为被告的借款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徐先生偿还借款,但徐先生一直不服判决。

“该案一审判决的主要证据是徐先生签字的借条,徐先生上诉主张借款不存在、借条非真实意思表示、任某未实际交付借款。任某在二审中提供了银行取款记录,以证明其具备现金支付能力,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借款实际存在并交付并无不妥。”检察官认为,虽然任某的银行取款流水并不能证明其必然将5万元现金交付给徐某,但徐先生的主张也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依据借条等客观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妥。

“这么多年法院没有继续执行,我以为这件事就过去了,没想到,现在又恢复执行了。”徐先生的一句话点醒了检察官。按照规定,当事人撤回申请后又申请恢复执行需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该执行案件没有其他中断事由,法院为何恢复执行?

经与徐先生深入交流,检察官了解到,任某曾因犯罪被法院判刑,这期间应该是在监狱服刑。“当时办案民警还找到我,问我任某是否有使用暴力手段向我讨债,我把情况都向民警反映了,以为这笔钱就这样算了。”徐先生说。

“真相”藏在刑事卷宗中

检察官调阅了任某刑事犯罪案件卷宗,发现任某从事高利放贷,多次以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讨债,因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犯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龙里县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任某服刑期间,这笔5万元债权一度搁置,徐先生也没有管。任某出狱后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据此冻结了徐先生银行账户,他才到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检察官说。

根据刑事案件查明的事实,2015年除夕当天,任某纠集他人长时间滞留徐先生家中催债,并强迫其在借条上签字,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这是任某团伙实施的犯罪活动之一。“原审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虽属不同案件类型,但刑事案件已认定涉案借条系任某在非法讨债过程中产生,双方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裁判的依据。”检察官说。

2025年9月,黔南州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该院认为,原判决支持任某诉请偿还借款的主要证据是徐某签字的借条,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借条产生于任某的非法讨债过程中,涉案借贷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原判决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任某获取借条后,以虚假的借贷关系提起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公正司法,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于2025年10月30日裁定再审该案。近日,法院经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以软暴力获取借条,在提起诉讼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欲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其行为扰乱了审判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依法对任某予以司法惩戒。”承办检察官表示。

来源: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