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我发表了《对多个裁定上诉案天津一中院咋都在200日后才裁判》一文。文中主要列举了由我代理向天津一中院上诉的几个对一审不立案裁定不服,可二审却是在200日后才作出不立案裁定的事例。
如第一个天津市乐农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蔬菜种植大棚和管理用房案,宝坻法院立案庭是在2025年10月17日作出的不立案裁定,要求在10日内上诉,而天津一中院立案庭是在2026年5月12日作出的驳回上诉的裁定,历经200多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裁定的上诉期是10日,二审的审查期是7天,若立案后的审理期是30日,加在一起是47日必须结案且不得延长。再者说,本案也没有如“公告、鉴定、调解”等所有不应计入审期的事项,那么天津一中院对本案为何要用200多天,并未给出一个法律依据和合理的解释。
如第二个王佳诺诉民警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案,宝坻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上诉后,天津一中院也是于200天后(2026年5月11日)作出的驳回上诉裁定,且该案也无任何如“鉴定、公告、调解”任何一项不应计入审期的事项,那么天津一中院对本案历经200多日的审期为何也未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法律依据。
如第三个孙素芹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唯一住宅案,宝坻法院不予立案的裁定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不服上诉后,天津一中院也是于200日后(2026年5月11日)作出驳回上诉裁定,且该案也无如“公告、鉴定、调解”等任何一项不应计入审期的事项,可天津一中院对本案历时200日,也没有一个合理的解释和法律依据。
如第四个张国发诉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强拆其蔬菜大棚及管理用房并将其父打伤案,宝坻法院是于2026年1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上诉后除在120天后给邮寄一份奇怪的文书审批表外,至今也未见到二审裁定,且本案也无如“公告、鉴定、调解”等任何一项可不计入审期的事项。
如第五个张宗留诉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办事处强拆其合法养殖场房案,宝坻法院也是于2025年10月1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裁定,上诉后天津一中院在已历经200多日至今也还无一点信息,且也无如“公告、鉴定、调解”等任何一项不应计入审期的事项。
综上可见,天津一中院对我代理的上述案件,无一有如“公告、鉴定、调解”等任何一项不计入审限的事项,依法已涉嫌非常严重的程序违法,但为何如此,除了我与该院立案庭的一位年轻法官有过一次争吵外,再也想不出还有其他任何事由。现对该院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为提起控诉,望相关部门能对渎职枉法者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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