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王可红律师,其执业14年,擅长刑事辩护等领域。王律师拥有丰富的工作经历,在刑事领域获优秀委员荣誉。文中着重讲述了其办理的一起行贿受贿案件,经不懈努力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为企业合规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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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可红律师:专业与经验的完美融合
王可红律师,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拥有14年执业经验,她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担任上海市律协十一届刑诉专业委委员。王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共有物分割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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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经历奠定专业根基
王可红律师的职业生涯十分丰富。大学期间,她打下了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毕业后,2005年她跟随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资深老法官实习,近距离观察庭审,初步建立了对司法实践的感性认识。2006-2011年,她在临沂市某区人民法院工作,深度参与审理数千件金融机构借款类案件,独立或协助审理民事案件数百件,为刑事审判庭记录庭审笔录近百起,还参与行政审判庭的庭审记录工作。这段法院工作经历,让她从裁判者视角审视案件,深刻理解法官的审判思维和证据采信规则。离开法院后,她先后在山东省临沂市某法律服务所、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工作,2016年加入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专业能力不断提升。
刑事领域荣誉加身
在刑事诉讼领域,王可红律师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并被评为优秀委员。任职期间,她积极参与业务研讨,为刑诉法实践建言献策。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她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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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行贿受贿案终获缓刑
2016-2023年间,陈某(化名)、刘某(化名)利用其在某泰公司负责IT运维、项目管理等职务便利,被告单位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成公司)在与陈、刘对接业务项目过程中,陈某收受贾某(化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90余万元,刘某收受贾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90余万元。后某泰公司报警案发。
王可红律师团队接手此案后,积极努力争取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贾某系某成公司实际控制人,每次行贿都是贾某出面联系和实施,公安经侦查最终认定贾某行贿人民币890余万元。贾某系公司总经理,是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可红和团队邢律师在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积极与公诉人联系沟通,最终将本案认定为单位犯罪
被告人贾某在案发后及时全部退赃,并取得受害人单位谅解,得以取保候审。但其取保候审后与陈某、刘某多次联系,被认定有串供的嫌疑,检察院有对其决定逮捕收押的想法。王可红律师得知情况后,及时制止被告人,告知其行为风险和危害,并及时与检察院沟通,使被告人贾某避免了被逮捕收押的风险,一直到法院审判阶段都取保候审在外。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王可红律师团队主张贾某行贿的金额应认定为单位行贿“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理由是目前立法对单位犯罪“数额巨大”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原则,本案行贿方应按“数额较大”予以量刑。另一争议焦点是受贿方陈某辩护人提出陈在职务调整后所收受的好处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鉴于量刑平衡问题,双方辩护人对对方辩护意见争议焦点无异议。
法院对各争议焦点分别予以回应,虽然最终没有全盘采纳双方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贾某在此期间给予的“好处费”仍属于贿赂款,应计入犯罪总额,被告单位及贾某的行贿总额高达890余万元,依法认定为“数额巨大”,但在量刑结构方面还是有所考量。最终,法院认为对陈某、刘某、贾某三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宣告缓刑。
案例启示与合规建议
此案为所有企业特别是科技和互联网公司敲响了警钟。对员工而言,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切勿心存侥幸,职务便利不是“提款机”。对企业来说,以单位名义行贿,不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也将面临高额罚金,商誉受损更是不可估量。企业应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廉洁教育和监督,并建立畅通的举报渠道,防患于未然。王可红律师用专业和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也为企业合规经营提供了重要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