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上午,北京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举办专业论坛暨业务交流会。会议由高级合伙人江永茜主持,高级合伙人杨佰林作《主观剥离:行为之主观与财产后果事实之“主观”——聚焦经济犯罪辩护的实务分享》主题演讲,高级合伙人张庆生、陆向辉及李腾律师参加与谈,杜江、巴波等律师出席并发言。会议围绕企业家涉刑案件的辩护策略与专业组织建设两项议题展开。

一、专业研讨:行为主观与财产后果的规范切割

一、专业研讨:行为主观与财产后果的规范切割

当前企业家涉刑案件高发,刑民交叉、主观认定模糊、推定适用泛化已成为辩护实务中的突出难点。本次研讨聚焦“主观剥离”这一辩护思路,即严格区分“行为目的”与“财产后果之‘主观’”的不同方向,防止将财产不能返还的后果事实直接等同于犯罪结果事实,守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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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佰林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通过三类典型案件展开深度分析。

(一)商铺租赁纠纷与合同诈骗的界分

某商业地产项目中,开发商未取得行政审批,就进行商业街商铺开发,进行招租,与大量商户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主要用于了商铺建设,后因商户无法办理开业手续,导致案发,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立案。

杨佰林律师指出,此类案件的辩护应从在于事实层面的双向剥离:

行为层面的分析。行为人投入数千万元自有资金建设商铺,收取租金具有实体经营目的和对价给付——商户支付租金后获得的是实体商铺使用权(暂未兑现),而非空壳承诺。这与典型诈骗“自愿交付之无对价占有”存在本质差异。行为人仍在与当地建委、商业局等部门沟通审批事宜,项目本身具有真实性和可履行性。

后果层面的分析。租金不能返还的直接原因是行政审批障碍,而非诈骗行为导致。行为人收取租金后大部分用于项目建设,部分已退还投资户,尚有民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将“租金不能返还”直接等同于“诈骗犯罪结果”,混淆了民事违约与刑事诈骗的规范边界。

精细化辩护方法。将“建设—招租—收租—维护”的完整经营链条“与“嗣后不能履约”的客观障碍进行拆分,逐一论证各行为节点并不具有刑事违法性。补充提交与行政部门沟通的往来记录、工作函件等证据,证明审批手续处于不确定的推进状态,使法官在“可能办成合法项目”与“必然构成诈骗”之间形成合理怀疑。

(二)贷款类案件的共性困境与辩护切入

贷款诈骗、骗取贷款案件是企业家涉刑中最具普遍性的犯罪类型。杨佰林律师指出,此类案件存在一定的共性:贷款时使用的资料或多或少存在不实之处(报表数字夸大、资产评估偏高等),这在商界融资领域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是一旦发生不能归还资金的事实,前述“欺诈”因素就会被刻意放大,被作为刑事追诉的立案抓手,“民事欺诈”就会被上升为“刑事诈骗”,这也是刑民交叉的主要症结所在。

“财产后果事实”与”犯罪结果事实”的规范区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逻辑是:钱还不上→存在欺诈手段→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诈骗。但这一推理链条存在根本缺陷:不能还款可能源于市场波动、政策调整、行情变化、诉讼拖累、被他人诈骗等多种原因,这些因素与贷款时的主观目的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财产后果事实”是不是“犯罪结果事实”,这恰恰是司法机关履行法定刑事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是与不是都需要去证明,不经刑事证明,就直接把“财产后果事实”当作“犯罪结果事实”对待,客观上相当于未审先判。

辩护的具体路径。第一,主观剥离:将“贷款用于生产经营的目的”与“嗣后不能还款的结果”明确区分为两个方向的主观状态,前者指向企业经营目的,后者如果构成犯罪,须要满足主观上的犯罪动机目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第二,事实剥离:方法较多,可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释关于“较大比例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视为犯罪”及“资金用途”的相关规定,结合企业采购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原材料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资金实际流向。第三,注意价值替代和价值转换的辩护方法:即使资金未完全用于合同约定,只要存量资产以其他形式继续存在、具备执行可能性,即可有效对冲“非法占有”的推定。

杨佰林律师指出,此类案件中“资金使用比例”的认定标准模糊——司法解释仅表述为“较大比例”,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缺乏统一尺度,存在任意性。凡规范存在模糊之处,正是辩护应当着力之处。

(三)交易平台类案件中的占有事实审查

某矿产资源交易所会员公司被控非法经营罪,检察机关抗诉认为应构成诈骗罪。该公司让员工变换身份、通过话术来招揽投资户参与原油、沥青等标准化合约交易,按交易金额收取手续费,较少部分投资户有盈利,较大部分投资户亏损,后报案。

杨佰林律师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指出本案的多个辩护要点:

获利对象物的性质。公司收入来源于交易手续费(按交易金额万分之二收取),而非投资本金。投资户资金直接进入交易所电子平台,未向被告人交付,没有交付行为,也没有交付物,不存在“自愿交付→对方占有”的诈骗罪核心逻辑。

交易信息的来源。报价由矿产交易所统一提供,非被告人编造;价格日内波动剧烈,被告人无法控制。投资户中约30%—40%是盈利的。对于被告人无法控制的动态信息所导致的交易亏损结果,无法形成刑法上“占有”概念。

亏损原因的不可归因性。事实不清:投资户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在本案中没有查明;投资户财产损失中有多少是因频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累积、高买低卖的市场操作风险所致,没有查明;投资户财产损失之资金的去向有多少系被被告人“占有”,没有查明。事实上,投资资金是消失于交易平台的交易中,没有占有行为。

(四)程序性辩护策略的展开

杨佰林律师结合实务经验,对于刑民交叉类案件,提出两项程序性辩护方法可以参考:

要求公开推定过程。针对判决书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概括表述这一问题,辩护人可以当庭要求控方公开其推定的基础事实、逻辑链条和论证过程。最高法、最高检多次出台关于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解释(通常列举七至八项情形),但具体适用时仍须逐一对应、逐项论证,需要司法机关具体完成该推定过程,律师有权要求其当庭公开推定过程、推定理由和推定结果。

设置多层辩护圈。借鉴美国刑事辩护中的“圈式防御”策略,围绕案件核心争议设置多道防线。如针对“裙子被风吹起”与“人为掀起”的争议,可从气象条件(当日风力等级)、客体特性(裙子材质与形制)、主体状态(行为人当时行为)等多个维度层层设置辩护防御圈,使控方的单一叙事无法形成闭环。

二、证据法与程序法视角的延伸讨论

二、证据法与程序法视角的延伸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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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永茜律师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对“主观剥离”主题做了双向延伸:

辩护视角的困境。以贷款诈骗为例,指出企业家贷款资料不实、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在实务中确属常态,律师在此类案件中为企业家辩护时,面临“客观事实存在但主观目的难以证明”的普遍难题。

控告视角的悖论。转换角色后,问题呈现另一面:在一起被害人控告案件中,企业家伪造买卖合同、虚构销售清单骗取贷款5000万元,资金用于借新还旧而非生产经营,但因担保人代为偿还导致银行无实际损失,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此时“主观犯意”的证明又变得异常困难。

江永茜律师以此说明,律师在不同角色转换中,对“主观犯意”的认定标准与证据要求会面临截然不同的实务处境,刑事法律服务中“主观”问题的复杂性与多面性值得深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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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向辉律师在与谈中指出,上述四类案件的共性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与“穿透审查”趋势。他结合刑法条文与司法解释的规范分析,指出以下现象值得关注:

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实务弱化。传统诈骗罪的构造要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财产损失”,但现行司法解释多列举行为方法(如“采用下列方法诈骗公私财物的,按诈骗罪处理”),易使实务部门将存在虚假情况与“诈骗”混为一谈,忽视被害人认识要件与处分要件的独立审查。套路贷、医保骗保等新型案件中,甚至出现“无人陷入错误认识、被骗”仍认定诈骗的悖论。

被害人同意与自陷风险的理论价值。在银行贷款案件中,若银行工作人员明知资料虚假仍配合放贷,双方实质上形成“合意”,此时认定“被骗”或“违法发放贷款”存在逻辑悖论。被害人同意、被害人自陷风险等理论虽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同属违法阻却事由,但在财产犯罪领域的适用尚未得到充分重视。

控告业务与辩护业务的双向观察。陆向辉律师提示,诈骗罪的规范模糊性对辩护方构成挑战,但对代理被害人控告方而言则可能形成机会。律师在不同角色转换中,需准确把握主观犯意的证明标准与证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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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腾律师从十年执业经验出发,分享了以下实务心得:

模糊地带的业务价值。理论与实践的模糊地带、规范与事实的紧张关系,恰恰是刑事辩护的业务空间所在。大量案件正是在“难啃的骨头”中寻找到突破口。

“公开推定过程”与“事实不明不白”的策略运用。李腾律师表示,杨柏林律师提出的这两项方法具有直接的实务借鉴价值——前者直击控方论证软肋,后者利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均能在程序层面为实体辩护创造空间。

调查取证的实务回归。针对刑事辩护中“不取证、不举证”的保守倾向,李腾律师认为,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辩护人应当穷尽法律规定的所有方法服务当事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辩护人向被害人取证需经办案机关同意,此类程序性保障机制应当被善用而非回避。

张庆生律师从专业组织建设角度提出,上海分所刑事业务应突破传统辩护单一领域,向刑事合规、反舞弊调查、刑事控告等方向延伸,形成完整的刑事法律服务体系。他结合近期处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复杂案件,指出名义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实际利益分离、股东权益冲突等新型问题对刑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专业组织建设

三、专业组织建设

会议同时就京都上海分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架构与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了讨论。与会律师围绕疑难案件研讨机制、专业讲座规划、总分所联动模式等议题交换意见,商讨定期案例研讨制度,结合上海地区涉刑案件特点,逐步推进专业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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