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这起女学生暴击女老师的案例——
近日,浙江女教师劝架被女学生用镊子戳伤眼球一事引发广泛关注,事件迎来新进展,警方联系了受伤的宋老师,同意为其重新鉴定伤情。据澎湃新闻报道,宋老师说此事对她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阴影,但她要求得到妥善解决的过程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对方家长在第一次调解后也不再理会她,她希望对涉事女生给予相应处分并启动矫治学校程序,目前她已不适宜待在原学校和教学一线,希望给予考虑。5月19日,校方通报已进行工伤认定,对涉事学生做出处理。教育局称对宋老师的调岗要求还需统筹安排。涉事学生家长称很抱歉,会承担相应责任。
“那个时候女生就站在我右手边,看着我,她个子不高,双手背在身后,我看着她,也没说话,想着过一会儿就没事儿了,没想到她突然扬起手朝我的右眼挥过来,我毫无防备,根本不知道她拿的什么东西,右眼瞬间啥也看不到了,感觉眼眶里往外流东西,用手擦了一把,才知道流的是血。”
就这么一个现场画面,已经不是什么打闹失控了,明显就是持械偷袭。涉事女生双手背在身后,这意味着镊子不是拿在手里挥舞泄愤,而是藏在身后、蓄意隐藏、瞄准时机、精准戳击。
一个六年级的孩子,倘若是因为情绪失控,最多就是挥舞一下拳脚,谁家孩子的失控是先找好锐器、藏到背后、再瞄准老师眼球下死手的?
宋老师都没有先批评该女生,而是在女生宣称“就打(老师)”且扑过来时,将其按住,她和另外一位男老师都是等那女生“平静”后才松手。
没想到就是这短暂的毫无防备的一瞬间,换来的是右眼球破裂伤、外伤性白内障、继发性青光眼,两次手术做完,医生还说不清第三次能不能保住视力,更别提确诊的创伤后应激障碍了——“睡着后会反复梦到被伤害的场景。”
一位教了17年书的老师,在自己教室里,因为一次劝架,竟然要赔上一只眼睛。
警方认定该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法医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落款时间为2026年2月11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宋女士直到5月18日下午才拿到手,“家属支付了前两次的手术费,不到两万块钱。”宋女士说,“鉴定结果是民警口头告知的,大约在今年3月前后,民警把我们叫到一起进行调解,调解了两次,没能成功,后来警察给我出了一份《不予处罚决定书》,说是涉事女生未成年,没办法处罚,让我自己去法院走民事诉讼的路子维权。我需要鉴定意见书,5月18日下午跑到派出所去要,民警才给我的。”宋女士说,她看了《鉴定意见书》上说对鉴定结果不满的,三日内可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可这都过去三个月了,民警说他帮我问问看怎样可以重新鉴定。”
诚然,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倒也站得住脚。毕竟不满14周岁不负治安责任,确实是明文规定。但“不予行政处罚”可不等于“不予承担任何后果”。
该女生得到的处理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然后没了。至于校方说的“已对涉事学生作出处理”,至今语焉不详,外界无从判断是留校察看、停课反省还是写份检讨交差。
记者联系了几位学生家长,有家长说,只能让自己的孩子远离伤人的孩子;还有的说,“很震惊,后来听说这个孩子此后也没来上学。”
宋老师的要求其实非常具体、也非常合理,给予相应处分,并启动矫治学校程序。这其实踩中了现行法律框架里最该被激活、却最常被跳过的那条路径。因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专门教育、可送入专门学校。
持金属锐器蓄意戳击教师眼球导致轻伤二级——你说这够不够“严重不良行为”的标准?如果连这种事都不启动矫治评估,那这条法律写在纸上干嘛呢?难道就放任她回普通班级继续读书,万一下一次出手的不是镊子呢?
如果说该女生的行为已经让人愤怒了,那接下来这一串操作则是让人心凉。
落款于2月11日的《鉴定意见通知书》,直到宋老师5月18日跑去派出所亲自要才拿到手。而这纸文书上明明写着:“对鉴定结果不服的,三日内可申请重新鉴定。”整个三个月过去了,这个权利等于被活活浪费了。
有律师表示:这涉嫌违反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的法定程序——迟延送达、未告知救济权,恐怕不是一句“疏忽了”就能翻篇的。好在目前警方终于同意重启重新鉴定流程,也算是亡羊补牢吧。
再就是涉事学生家长公开表态“很抱歉,会承担责任”,但在第一次调解后就不再理她了。前两次手术费家属出了不到两万块,然后就没有然后了。所谓“会承担”,翻译成大白话就是:我态度有了,钱你自己想办法吧。
此外宋老师明确表达了自己已不适宜待在原学校和教学一线,请求调岗。当地教育局的回应是“还需统筹安排”。
我有点想不通,这位老师任教17年,被学生用镊子戳瞎一只眼、确诊PTSD,现在说不想回那个教室了。这恐怕不该是什么“统筹”问题,而是最起码的人道主义响应吧。工伤已经认了,调岗怎么还能拖这么久?要是不被媒体曝光,那还打算拖到什么时候呢?
另外,两个六年级生课间打了三轮,从教室打到走廊再打回来,摔门、对峙、教师反复介入。这时候学校的管理机制在哪?还有那样一把金属镊子,学生随身带着、掏出来就能捅人。日常安检、课堂观察、班主任的预判机制等等,可以说是全线失守。学校在这一块明显存在管理疏漏,本就应该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说到这我从报道里还看出了一点端倪——
宋女士说,两孩子在第一次冲突时她上前拉架,本以为冲突平息,不料两人又到外面的走廊争吵,她出去安慰男生后,并未批评女生,便返回教室。
男生和女生之间到底是爆发什么样的冲突,才会让一个42岁的女老师选择去安慰男生?按很多人的经验来看,男女生吵架,很多上了年纪的老师多多少少都会拉偏架,向着女生一点。
但本案里,男生却是需要被安慰的一方,说明男生当时是占理的,过分的是那个女生,而宋老师其实也相对做了偏袒了,毕竟她一开始都没去批评那女生。
随后二人再次打斗并摔门,女生回到座位后,宋女士说她上前跟女生说“打架解决不了问题”,“但女生当时情绪很激动,站起来就打了我的手,我当时说她,‘你还敢打老师啊’,女生嘟囔着说‘就打’,还要扑过来时,我便将女生直接按到桌上,看其不再反抗,才松手。”
而为什么宋老师要跟女生强调“打架解决不了问题”,而不是去跟男生说?其实猜都猜得出来,再次打斗肯定又是女生先挑事的,而且女生还直接对老师动手了,之后更是用上了凶器镊子。
可以想见,倘若宋老师没去拉架,那这个镊子捅伤的应该就是那个男生了。建议查一下该女生的某瓣某博某书账号,大概率会有惊喜。
宋老师说此事对她造成了很深的心理阴影,但她要求得到妥善解决的过程中,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
这所谓“各方的压力”来自哪些方,不难想象,宋老师选择在法律和道德层面硬刚,也确实是没办法了。毕竟眼睛已经弄坏了一只,如果还要再被捂嘴,那请问谁受得了呢?如果“各方”不打算给她体面,那她就只有让“各方”都跟着不体面了。我支持宋老师维权到底,让她感受到劝架的人不会孤单,善良也不该流血又流泪,静待后续。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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