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长沙市律师协会5月19日发起的爱心募捐倡议经媒体报道后,令很多人知道了当下律师的不易。
倡议显示,湖南一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段某在办案途中意外晕倒,经ICU救治8天后不幸离世,年仅39岁。根据媒体报道,更具体的情况是,办案途中高血压引发脑干出血,送医救治无效后离世。
“爱心募捐倡议”中,“执业四年间,业务尚不充裕,日常奔波办案之余,兼职跑网约车补贴家用,始终踏实努力、积极上进,从未放弃心中热爱。”引发了很多人的共鸣,纷纷感叹这位年轻律师的家庭担当和压力。
跟上述39岁律师的猝然离世广为人知不同的是,同样是在5月19日,律所发布的“讣告”显示,1982年出生、上海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某某突发心源性猝死,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44岁。
5月20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发布讣告,该律所合伙人律师王某某,因病医治无效,于2026年5月17日离世,享年59岁。
有自媒体曾经统计了今年3月份各地律所公开发布的讣告后发现,仅是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全国就有13位律师突然离世,其中10人不满60岁。导致这么多中青年律师突发疾病离世的成因中,猝死是主要的“隐形杀手”。
很多人写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分析,不外乎将成因归结于律师行业竞争压力大,没有案源的律师面对生计压力,有了案源的律师迫于办案压力,再加上平日里缺乏健身锻炼、健康监控等自身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不自知,导致一旦遭遇貌似事情不大的突发情况,就会身体机能出现突发性的“熔断”。
这些原因归纳的不可谓不正确,而且也是现实存在的安全隐患,但只是表面上的原因,个人认为,深层次的原因是,当下的律师行业乃至从业人员,正被很多人寄予了过高的期望。其中,包括了当事人、社会等业外人员,也包括很多律师自身。
首先是律师自身,是否正确的认识到行业现实的处境
可以不客气的说,律师行业现在已经是饱和性、萎缩性行业。举例说明,深圳市2025年律师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25年当地企业聘请律师从事法律顾问的数量,几乎跟2024年持平,而同期当地律师的增长人数,仍保持了10.39%的两位数增长。这意味着,仅是一年时间里,当地的律师竞争压力就增长了10%。
不少律师近些年都在发文,最近这几年,自己的法律顾问单位正在加速流失。有律师发文,自己问过顾问单位,并不是对律师的法律水平和服务结果不满意,而仅是企业经济效益的原因,保留律师的长期法律服务,已经成了奢侈品。
这是律师行业的外部环境和行业内环境,至于律师不得不面对的办案环境呢?有法院人员表示,通过案件审理发现,现在越来越多的人,打官司不找律师代理案件了,以至于很是苦恼,当事人自学了法律,或是查阅了网上的资料,根本没法进行系统性的法律沟通。
这些年,随着人工AI的发展,律师行业屡屡被以替代率排名前几位的职业而被亮起了红灯,很多当事人有了案件,立马就会在网上查阅法律资讯、咨询人工智能,甚至是让人工智能制定诉讼指南、预测司法结果。
在法院推行要素式起诉状、答辩状之初,有人撰文表示发现了律师行业新的商机,认为法院的如此要求,等于变相增加了律师的业务。可现实却是,目前的很多法律智能工具,已经推出了可以将传统诉状一键转换成要素式法律文书的功能。
很多律师在苦恼自己怎么没有案源,当事人怎么如此高的要求,恐怕是因为自己对身处的行业局面,有些不甚了解吧?
其次是,律师行业正在被很多人寄予了太多的法律期望
有律师发文感慨,不要再神话律师职业了。作为营销策略,网上很多的普法视频,正在上演着名义上是在帮律师则是害了律师的段子:当事人遭遇法律难题,或是自己有理说不清,或是案件即将败诉,只要律师登场,三言两语就可以扭转局面,甚至翻案胜诉。
在某些法律行业的法律宣传中,律师俨然是正义的化身、法律的代言人,在某些法律人的推介介绍里,动不动就是专业代理疑难案件,案件但凡胜诉,或是案件被取保、被判缓刑等,就是律师的功劳。
实际上,在当下绝大多数的司法案件处理中,律师的法律作用是很有限的,更多的律师作用是,帮着司法办案人员沟通当事人、整理诉讼材料、提供法律建议而已。
司法办案人员,才是案件办案进程、案件结果的决定力量。视频里,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宣传里的,律师可以在诉讼中反败为胜;某些人心里的,律师也可以利用各种手段,左右案件结果等等,不过是很多人的一厢情愿而已。
真正的司法办案,办案人员大多都是在凭着司法经验在办理,很多案件不管律师怎么说,案件结果早就被办案人员决定了。可当事人如果对律师的作用抱有过高期望的话,怎么转换成对律师的压力,另一方面,律师如果没有对自身作用的清醒认识,也会造成自己的办案压力。
很多人都在感慨,最近几年律师行业怎么会越来越不好干?如果明白了以上的这些近些年的变化,也许就能明白了很多,也会释怀了不少吧!
最后,还是要对这么多英年早逝的青年律师表达悼念和惋惜,并请更多的律师理性的认识当下律师行业面临的内外环境变化,不要给自己太多的压力。环境的变化,真的不是律师所能决定的。
注:本文系“语人集法”系列同步原创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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