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8日,福建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同安区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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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5日8时23分许,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银祥公司”)2#锅炉流化床烟气SCR脱硝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2万元

2025年1月5日上午6时50分左右,江苏国豪公司施工队在队长蒋某伟的带领下,对2#锅炉省煤器炉墙进行施工作业。厦门银祥公司在外部电网停电前,按计划8:00进行变压器倒闸操作切换回路(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国网供电公司停电通知),1#锅炉停炉,1#、2#锅炉引风机停机。切换变压器后,8时04分恢复供电,1#锅炉和1#引风机正常启动运行,而2#锅炉引风机无法正常启动运行,导致1#锅炉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扩散至2#锅炉省煤器炉墙改造施工面,致使施工人员孙某军、孙某军、吴某牛、尹某军中毒窒息,最终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涉及特种设备锅炉流化床烟气SCR脱硝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因涉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现场施工违章作业,施工过程中出现事故苗头处置不当,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职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起致人中毒窒息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提级调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和同安区政府等单位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同步参与,依法对该事故进行调查。2025年5月19日,市政府批复了该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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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0日,厦门市安委办牵头成立了由市安委办主任、市应急局局长兰贵兴任组长,原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为成员的评估工作组,对同安区厦门银祥油脂有限公司“1·5”一般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同时,邀请市纪委监委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处理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0人,责任单位8家。评估工作组通过查阅事故案卷,核对有关证明资料,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基本落实到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10人)

1.企业人员(7人)

(1)苏某裕,厦门银祥公司总经理,公司实际负责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173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2024年年收入40%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2)袁某友,厦门银祥公司锅炉科长,负责两台锅炉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此次锅炉脱硝改造项目施工对接协调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4790.4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2024年年收入25%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3)周某瑜,江苏国豪耐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31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2024年年收入40%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4)蒋某伟,江苏国豪公司在厦门银祥公司2#锅炉省煤器炉墙改造的施工队长,具体负责该项目的现场施工,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453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处2024年年收入25%罚款)。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5)唐某蓝,无锡绿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绿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常州绿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绿达公司”)进行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6)王某锋,常州绿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按照规定对承包单位江苏国豪公司施工作业开展有效检查和协调管理,督促并纠正江苏国豪公司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7)李某祥,常州绿达公司在厦门银祥公司2#锅炉省煤器炉墙改造的具体负责人,也作为无锡绿特公司委托的现场负责人,对江苏国豪公司施工管理不到位,未有效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督促并纠正江苏国豪公司施工人员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以上7名企业人员,行政处罚合计523287.93元人民币。均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2.公职人员(3人)

8)曾某磊,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安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25年6月13日对特安科科长曾某磊予以诫勉处理。

(9)叶某欢,西柯市场监督管理所三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2025年6月13日对西柯市场监督管理所三中队中队长叶某欢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10)赵某,同安区应急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中队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移送纪委监委依纪依规处理。

落实情况:区委纪委监委2025年7月2日对区应急管理局原一中队长赵某予以批评教育处理。

以上3名公职人员均已依纪依规处理。

(二)事故有关责任单位(8个)

1.涉事企业(4个)

(1)厦门银祥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混乱,未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检维修作业、停电作业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外包单位疏于管理,对其施工作业协调管理、安全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该公司停止经营、拖欠员工工资、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其控股母公司(厦门东方银祥油脂有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等原因,至今未缴纳罚款。目前,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发出了《加处罚款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决定加处罚款人民币52万元。)和《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已于2026年4月7日将其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合计处罚人民币104万元)。

(2)江苏国豪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违反有关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入锅炉烟道内施工作业,未严格执行公司制定施工方案,并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3)常州绿达公司,对分包单位疏于管理,未按照《分包项目安全环保协议书》对江苏国豪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4)无锡绿特公司,对分包单位疏于管理,未派专人对锅炉脱硝改造项目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定期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建议:建议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落实情况:厦门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8月8日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

以上4家涉事企业,行政处罚共计161万元人民币,实际缴纳57万元人民币。其中厦门银祥公司尚未缴纳104万元人民币罚款,其案件已于2026年4月7日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其余三家涉事企业已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罚款,合计57万元人民币。

2.有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4个)

(5)西柯市场监督管理所,作为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向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西柯市场监督管理所2025年6月6日向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6)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辖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未全面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未全面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领域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向同安区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8月13日向同安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书面检查。

(7)同安区应急管理局,作为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未有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未有效督促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向同安区政府作深刻的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在2025年5月26日向同安区政府及市应急局作书面检查。

(8)同安区政府,未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及特种设备等方面的安全监管职责,扎实全面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和用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运行、改造、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

处理建议: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落实情况:同安区政府2025年6月9日向市政府作书面检查。

以上四个有关职能部门及地方政府,均已作书面检查。

来源:厦门市应急管理局 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