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能否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一裁终局制度,即对于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这一制度仅对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一裁终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一裁终局案件的范围:"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劳动者在这十五日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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