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实务研究系列|第2篇:权利人所在地

个案裁判将权利人企业所在地认定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并据此肯定当地司法机关的管辖权

阅读提示

如何能最大程度争取对己有利的管辖,是商业秘密案件的重头戏之一,也是兵家常争的重要战略要地。作为被侵权的企业而言,如何在启动刑事打击之初,就争取一个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呢?在选择管辖、确定管辖时有哪些规则可以使用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管辖专题裁判文章,与各位读者分享。

裁判要旨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是企业所在地,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亦有管辖权。

现行管辖规则基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侦查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知识产权犯罪特别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以及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等地点。

本篇适用提示

权利人住所地并不当然等同于犯罪结果发生地。主张在权利人所在地管辖时,应当围绕商业秘密被侵害、实际损失形成以及企业经营利益受损等事实建立实质联系。

案情简介

  1. 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位于湖南省韶山市,主要从事矿山运输机械设备的开发、制造、销售,拥有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含驱动轮焊接技术)。

  2. 某某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与能接触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公司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发放保密费。

  3. 被告人李某某于2006年7月至2010年7月在某某公司从事机械技术员工作,熟悉掌握该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被告人朱某某于2008年在某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两被告人均与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保密协议,并领取保密费。

  4. 2010年7月,朱某某、李某某到其他公司任职,朱某某让李某某单独做了一个焊接驱动轮的设计图,将设计图纸通过QQ邮箱发给朱某某。

  5. 经鉴定:某某公司的煤矿架空乘人装置用焊接驱动轮设备图纸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与李某某、朱某某使用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鉴定标的焊接驱动轮技术于鉴定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价值为311.11万元。

  6. 随后,权利人某某公司向韶山市公安局报案,后公安机关侦查、韶山市人民检察院向韶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7. 辩护人认为,韶山市公安机关对本案无管辖权。

  8. 2015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二审判决李某某、朱某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已生效。

案件争议焦点

韶山市公安局是否有权管辖本案?

法院裁判观点

湘潭中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某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某某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上诉人朱某某明知上诉人李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权利人某某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上诉人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上诉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公检法相关机构违反法定程序,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被告人的行为未给权利人造成某损失”的辩解意见。经查明,本案两上诉人共同披露权利人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致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地是企业所在地韶山市,故韶山市公安局有管辖权。韶山市人民检察院、韶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亦有管辖权。

李营营律师分析1、韶山市在本案中的连接点为被害单位、权利人企业住所地。权利人所在地,被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权利人所在地的司法机关进而取得管辖依据。

本案中,被害单位(也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湘潭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住所地在韶山市永泉科技园(2012年更名为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政策),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开渠道查询本案刑事文书,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使用涉案技术信息的地点在韶山市,未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韶山市,也没有发现李某某、朱某某之后任职的企业在韶山市。也就是说,韶山市并不是犯罪行为地。从裁判文书中可以看出,本案之所以在韶山市管辖,原因只有一点,那就是权利人住所地在韶山市。

2、我们发现,在不少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法院将权利人所在地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

例如,在《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6)赣0429刑初36号]中,法院认为“关于本院对本案的管辖权问题:首先,本院对本案的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其次,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九江天赐公司系本案的被害单位,其所在地即是本案的犯罪结果地,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人华慢、刘宏及其辩护人提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例如,在《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案》[案号:(2015)浙绍刑终字第874、875号]中,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也具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单位福抗公司、被告人俞科、吴某甲等人谈判、买卖维生素E中间体橙花叔醇技术资料发生在新昌县,且本案所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新和成某的主营业地、登记地均在新昌县,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及辩护人就管辖权提出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实务操作提示1、建立“实际侵害结果”证据链

围绕权利人经营业务、研发活动、客户流失、订单减少、许可收益受损等事实,证明损害结果与权利人所在地之间具有真实、具体的联系。

2、不要仅以工商登记地址主张管辖

报案材料应避免只提交营业执照并据此主张所在地管辖,还应补充主要营业地、研发地、损失形成地及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等证据。

3、同步梳理其他法定连接点

在主张权利人所在地管辖的同时,应当列明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地点,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以及侵权产品生产、销售地点,形成备选管辖方案。

4、预先回应可能的管辖异议

控告材料中应专章说明当地为何属于犯罪地,并准备针对“仅为权利人住所地”“损害结果与当地无关”等异议的事实和法律回应。

案例与法规依据

《李某某、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号:(2015)潭中刑终字第326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2.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李营营律师介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专业背景介绍

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李营营律师团队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客户成功取得xx亿元赔偿金额(该案是我国目前商业秘密案件中判赔金额最高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代理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成功解封全部查封的胜诉结果;代理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被告人或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2023年,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入选某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典型案例。2024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另一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省内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2026年4月,李营营律师全程代理的某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入选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摘要。

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曾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并为多家企业建设、完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

本文仅作专业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事实、证据及现行有效法律规范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