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0日,公安部经侦局公布《2025—2026年度打击经济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提及某华会计师事务所为金某灵公司出具虚假年度审计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该所合伙人范某、胡某于2026年2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该所广州分所被判构成单位犯罪。
另据《人民公安》杂志近日报道,为A公司造假“支招”、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责任人范某、胡某、颜某分别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
对照此前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公开信息,上述案例中的金某灵、A公司即金通灵(*ST金灵,300091.SZ),某华、B会计师事务所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范某、胡某、颜某分别为范荣、胡志刚、颜利胜。
2024年5月,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审计机构大华所作出行政处罚,对大华所罚没4100余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胡志刚、颜利胜,分别罚款150万元、40万元、80万元,范荣、颜利胜还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业内专家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大华所被行政处罚后又遭刑事追责,释放出“违法必究、行刑衔接、责任到人”的强烈信号,将对整个审计中介行业形成深远警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组合拳表明,审计机构不能仅是资本市场的“盖章者”,而应该与委托审计方同样是“责任主体”。未来,签字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均可能成为刑事追责对象,证券审计行业将加速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转型。
值得一提的是,大华所及范荣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尚待法院判决。
对发行人、中介一体追究行政、刑事、民事责任
综合公安部经侦局披露的案例、《人民公安》杂志报道、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和大华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金通灵公告等公开信息,一个针对财务假造、欺诈发行进行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的完整链条清晰可见。
2017年至2022年,金通灵董事长、总经理季伟伙同财务总监袁学礼等人,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财务造假,连续6年对外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其间,金通灵非公开发行引用的2017年至2019年主要财务指标亦均含有重大虚假内容。
行政责任方面,2023年12月,江苏证监局对金通灵及季伟、袁学礼等人合计罚款570万元。
2024年4月,金通灵非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华西证券被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6个月的监管措施;其他相关业务中介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及其责任人亦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4年5月,江苏证监局对大华所“没一罚五”罚没4100余万元,并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对签字注册会计师范荣、胡志刚、颜利胜分别罚款150万元、40万元、80万元;对范荣、颜利胜分别采取5年和3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刑事追责方面,2024年3月,证监会向公安部移送金通灵财务造假的线索,随后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证券犯罪侦查局)指定该案由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立案查处。
经公安机关查明,季伟、袁学礼等人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犯罪,范荣、胡志刚等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2024年12月,该案移送审查起诉。2025年7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就该案提起公诉。
2025年9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金通灵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欺诈发行证券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金通灵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800万元;季伟、袁学礼等6人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欺诈发行证券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8个月、1年10个月及缓刑,并处罚金。
2026年2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大华所广州分所构成单位犯罪,分别判处范荣、胡志刚、颜利胜有期徒刑3年6个月、2年、1年6个月。
民事赔偿方面,2024年12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接受60名投资者特别授权,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2025年12月,南京中院对金通灵案作出一审先行判决,判决上市公司向4.33万名投资者赔偿约7.75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除金通灵公司外,还有25名被告的民事赔偿法律责任等待另行判决。25名被告中既包括季伟、袁学礼等金通灵相关责任人,也包括大华所及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光大证券、国海证券及相关责任人。
审计人员为被审计对象造假“支招”
值得一提的是,在金通灵财务造假的6年间,大华所对其每年度财务报表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但据江苏证监局认定,大华所在审计金通灵2017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时,风险评估及内控测试程序存在重大缺陷、未采取恰当审计措施应对舞弊风险、实质性程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另据公安机关查明,早在2017年,为顺利承接金通灵审计业务,大华所广州分所负责人、执行合伙人范荣和合伙人胡志刚在明知金通灵业务收入无可靠依据、审计项目组与金通灵就收入确认方法存在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选择隐瞒审计风险,签订《业务约定书》,并在之后6年一直承接金通灵审计业务。
在审计过程中,针对部分工程账目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范荣、胡志刚向金通灵提议,以供应商对工程项目进度的回函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审计依据。
实际上,大华所广州分所内亦有坚持原则的注册会计师。2017年,该分所指派的金通灵审计项目经理、签字注册会计师欧某发现风险并拒绝在审计报告上签字。但很快,欧某就被换掉,“听指挥”的颜利胜接任了金通灵审计项目经理。
在此后几年的年度审计过程中,颜利胜在范荣、胡志刚的授意和默许下,配合金通灵滥用会计准则,随意变更应收账款计提方式、错误测算重大融资成分,甚至提议转让问题项目,抹除造假痕迹。
追究中介刑事责任释放强烈信号
“大华所被行政处罚后又遭刑事追责,释放出‘违法必究、行刑衔接、责任到人’的强烈信号,将对整个审计中介行业形成深远警示。”知名财税审专家刘志耕对记者表示。
刘志耕称,此案成为刑法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审计领域的典型适用,丰富了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为后续案件提供了更多司法先例。
“未来审计师将面临更大的执业刑事风险。”刘志耕称,为规避风险,在面对客户压力时,审计项目组不得放弃专业判断,尤其在收入确认、建造合同等高风险领域必须保持职业怀疑。同时,审计流程不能仅是走过场。
“大华所总部虽未被刑事起诉,但广州分所及其负责人被定罪,暴露了总分所一体化管理漏洞。”刘志耕认为,需强化总分所管理,总所对分所执业质量应负有连带责任。
“审计机构不能仅是资本市场的‘盖章者’,而应该与委托审计方同样是‘责任主体’。”刘志耕表示,未来签字会计师、项目合伙人、分所负责人均可能成为刑事追责对象,行业将加速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转型。
“监管层正通过高额处罚与刑事判决,倒逼整个审计行业回归专业谨慎的本位,重塑行业生态。”广东财经大学教授顾小龙表示,立体化追责警示审计机构执业底线不容突破。另一方面,审计机构若刻意回避重大缺陷,可能构成共犯行为。
在5月20日的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二分局局长郎俊义表示,针对投资者深恶痛绝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类犯罪,公安机关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从严惩治涉嫌犯罪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参与和配合造假的中介机构及第三方“一案双查”。
针对金某灵案,郎俊义表示,公安机关以坚决破除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犯罪“生态圈”为目标,明确既“追首恶”又“惩帮凶”,对资本市场造假行为形成震慑。
证监会副主席陈华平在2026年“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活动上指出,2026年,证监会要着力提升监管执法有效性和震慑力,强化投资者权益的外部监管保护。严厉打击财务造假等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扎实推动刑事追责,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证监会近期在通报查处元道通信财务造假、清越科技财务造假案时均表示,“目前正在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开展调查。”并同时强调,“对于可能涉及的犯罪线索,证监会将坚持应移尽移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来源: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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