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8日上午,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辩护部主办、涉外业务部协办的“中国・瑞士刑罚执行领域学术交流座谈会”在炜衡北京总所圆满举行。
本次座谈会特邀瑞士犯罪学家Daniel Fink博士、人类学家Dominique Spahn女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世洲教授出席指导。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石宇辰律师、王保华律师、杨航远律师、张雪云律师,涉外业务部主任刘斌律师,张威岩律师、张召辉律师等十余位律师参加座谈。与会人员围绕中瑞两国监狱立法、刑罚执行、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及涉外法律服务合作等问题展开深度交流。刘斌律师及助理宋雨欣提供翻译支持。
会议伊始,王世洲教授对瑞士学者一行到访表示欢迎,并介绍了本次座谈交流的背景与目的。他表示,希望通过本次交流,进一步了解瑞士在刑罚执行、监狱制度及被羁押人员权利保障等方面的制度经验,探讨中国律师在在押人员、服刑人员法律服务领域的实践空间,并以此次座谈为契机,推动中瑞双方在相关领域开展更加持续、深入的交流合作。
炜衡北京总所高级合伙人王保华律师代表炜衡北京总所致欢迎辞,并介绍了炜衡的发展历程及业务布局。他表示,刑事法律服务不仅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辩护工作,也应关注刑罚执行阶段的法律需求。期待通过本次交流,进一步拓宽专业视野,推动中瑞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之间的互动。
Daniel Fink博士结合其长期从事犯罪学、监狱制度及刑事司法统计研究的经验,以及多次参与中瑞交流的经历,围绕瑞士监狱制度、刑罚执行体系及自由剥夺措施作了简要分享。
交流现场,Daniel Fink博士、Dominique Spahn女士向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赠送了其共同编撰的《瑞士的监所与剥夺自由制度》(中德文版本)。该书以瑞士近三十年来相关制度的发展变化为主线,围绕监所系统和建筑设计、侦查羁押、刑罚执行、监所日常管理、释放和考验期援助等内容展开介绍,并通过统计数据、图片资料和制度说明,对瑞士各类自由剥夺机构的设置、容量、在押人员日常生活及权利保障等内容进行了系统呈现。
在随后的问答交流环节,与会人员围绕中瑞两国刑罚执行及相关法律实务问题展开深入讨论。
石宇辰律师结合中国《监狱法》修改背景,重点询问在审前羁押环节,瑞士如何在立法和实践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的基本权利。
Daniel Fink博士回应称,第一,被逮捕人可以立即要求律师帮助;第二,被逮捕人有权以其能够理解的语言,被告知其被捕的理由以及所享有的全部权利;第三,被逮捕人须接受必要的医学观察,检查其身体和精神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健康问题。
在羁押期限和程序方面,应当区分“警方拘留”与“审前羁押”。警方拘留或初步控制人员后,一般有48小时的时间限制。48小时之后,如需继续羁押,必须提出正式羁押请求,并进入更正式的审前羁押审查程序。Daniel Fink博士强调,拘留必须有与刑事犯罪相关的合理怀疑,例如有理由怀疑犯罪已经发生,或者该人正是警方寻找的嫌疑人。仅仅是一般身份核验(如在车站查验护照)通常不构成刑事拘捕的合理理由。
石宇辰律师进一步追问,瑞士是否以“保释为原则”、羁押与保释是否存在明确的占比规定。Daniel Fink博士坦言,这一问题涉及非常具体的实践统计数据,愿意会后进一步核实并反馈。
王世洲教授就审前羁押阶段的空间标准、羁押条件、监狱日常管理以及探视制度等问题与瑞士学者进行了交流。
Daniel Fink博士介绍,在审前羁押阶段,一般是单人单间,人均12平方米,监舍内通常配有洗漱区域和用水设施。定罪判决后的大型监狱中,监舍一般也是单人间,基本设施与看守所监舍类似。需要指出的是,瑞士并非在所有州和所有设施中都由法律明文规定,但联邦政府在拨款建设监狱时,会要求监狱设计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予拨付资金。
王世洲教授追问:如果监狱条件未达标,如临时关押非法移民导致三四个人挤在一间监舍,律师是否可以采取救济措施?Daniel Fink博士称,在极短时间内、因大规模逮捕导致人员突增的情况下,可能临时出现这种情形,但一般不持续超过数小时。如羁押条件明显不符合人道待遇要求,被羁押人可以通过律师提出改善请求,必要时也可以寻求赔偿,瑞士已有相关判例。
Daniel Fink博士进一步介绍了监狱日常管理问题。
审前羁押阶段,被羁押人通常每日至少有一至两小时室外活动时间。在刑罚执行阶段,服刑人员通常需要参加劳动,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11时、下午1时至5时,每天也会安排运动、教育、电影或其他休闲活动时间,周末通常自由活动时间更长。由于场地设施有限,部分监狱采取类似“兑换券”或预约选择制度,让服刑人员提前选择活动项目。
服刑人员参加劳动的内容根据个人能力和监狱条件安排,包括清洁、手工、农业及技术类工作等。虽然工作内容不同,但给予的款项通常按相对统一的标准执行,且相关劳动报酬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用于个人日常使用、释放准备以及被害人赔偿。
律师会见和亲友探视方面,律师会见时间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所处阶段。Daniel Fink博士称如果当事人处于警方拘留阶段,律师实际上可以24小时随时约见。案件进入审前羁押阶段,律师会见时间通常限于正常工作时间,例如早上8点到下午4点。此外,瑞士比较重视家庭关系,认为其是在押人员感化最快、促进重返社会的重要一环。一般来说,一周内可以有两次家人探视的机会,监狱内甚至会设置孩子探视时的游乐园,营造更为友善的环境。友人探视则限制较严,具体视各监狱制度而定。此外,部分监狱还设有供夫妻或亲密关系友人探视的私密空间。
李东红律师、王保华律师分别就瑞士是否存在减刑制度、假释程序如何启动、服刑人员申诉是否影响假释等问题进行提问。
Daniel Fink博士表示,瑞士没有减刑制度,但有假释制度。一般情况下,服刑人员执行刑期达到二分之一左右时,可以申请白天外出工作、晚上返回监狱的逐步开放措施;执行到三分之二左右时,可以申请假释但需要监管。是否准许假释,由负责刑罚执行的专门法官或机构审查决定,服刑人员可以本人申请,也可以通过律师代为申请。瑞士最长的有期徒刑为二十年,绝大多数刑期较短。
Daniel Fink博士认为,从法律层面看,不会单纯因为一个人申诉或不服判决而剥夺假释资格;但从实践管理角度看,长期拒不接受判决、不服从管教的行为,可能对假释或试行释放产生不利影响。
关于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及在押人员宪法性权利方面,与会嘉宾也展开了充分交流。
Daniel Fink博士表示,犯罪记录通常不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在就业、住房等场景下可能需要提供相应证明,对个人找工作、租房、贷款等会有负面影响。但瑞士设有缓刑服务和社会工作者制度,在释放后提供周期性帮助,包括协助寻找住房、就业指导、处理债务问题以及帮助适应社会生活。并且,犯罪记录并非永久留存,不同类型案件保留期限不同,例如酒驾、盗窃等轻罪可能数年后自然消除。未成年人的记录是否列入官方档案,通常由少年法院法官决定。
对于教师、社会工作者、青少年体育教练等特定职业,瑞士设有专门记录查询制度,相关机构可以查询到该人是否属于被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职业,并据此作出从业限制决定。
关于宪法性权利,Daniel Fink博士以通信权利、投票权为例进行介绍。服刑期间在押人员仍享有投票权,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参与投票。此外,写信、提出请愿、写作等权利通常不受限制。至于集会、抗议等活动,在监狱内较为少见,并会受到监狱管理秩序和安全要求的限制。
瑞士监狱中通常设有固定电话,服刑人员通过劳动所得或账户余额支付通话费用,通话时间一般二十分钟,如果电话资源不紧张,服刑人员可以多次尝试通话,也可以通过电话联系律师。监狱在权力上可以监听电话和检查信件,但因人手有限,实践中难以全面实施。
一般情况下,监狱不允许普通服刑人员自由使用互联网或手机,但在临近释放阶段,为帮助其找工作、找住房、恢复社会关系,允许在一定监管条件下使用互联网。监狱内也开设电脑课程,帮助服刑人员学习基础技能,以提升释放后的适应能力。
Daniel Fink博士表示,不同监狱确实存在不同的限制政策,包括不同安全等级、不同区域的管理差异,具体取决于服刑人员的表现、反抗性等因素。如果服刑人员希望到家庭所在地或其他州服刑,可以先自己写信向监狱领导或主管部门提出换监申请,如果未获正面答复,可以申请律师协助进一步争取。
在被问及瑞士监狱制度的核心目标究竟是惩罚、教育还是改造时,Daniel Fink博士表示,瑞士刑罚执行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帮助服刑人员重返社会。由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最终都将回归社会,监狱制度不仅要体现刑罚执行功能,更要尽可能减少监禁本身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通过教育、劳动、矫治和社会支持等机制支持服刑人员重返社会,这一理念在瑞士法律制度中已有明确体现。
本次座谈交流正值中国《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之际,具有较强的现实参考意义。瑞士相关经验显示,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不仅在于明确监狱管理规则,更在于通过程序明确、权利保障、外部监督和社会衔接机制,推动刑罚执行活动依法、规范、稳妥运行。结合我国监狱法修订草案内容,本次交流为进一步思考刑罚执行阶段的权利保障、律师参与等提供了有益的比较法视角。
图片来源: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其一,关于在押人员的通信权问题。现行监狱管理中,通信检查既关系监管安全,也涉及罪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利保障。建议在修法过程中进一步细化通信检查的主体、范围、条件和程序,明确一般通信、亲属通信、律师通信等不同类型通信的处理规则。修订草案三审稿已增加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规定,并完善罪犯与亲属通话会见、视频会见等内容,这一修订方向有助于在监管秩序与权利保障之间形成更清晰的制度边界。
其二,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问题。修订草案三审稿已进一步关注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提出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并加强未成年罪犯心理矫治及回归社会衔接。建议未来进一步推动教育改造、释放准备、社会帮扶、就业支持与社区矫正等制度贯通,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机制。
其三,关于刑罚执行监督与程序公开问题。我国监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并围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考核等环节完善机制。建议进一步细化监督意见的提出、办理、反馈和跟踪程序,健全权利救济与程序公开机制,明确律师参与刑罚执行监督、代理服刑人员依法维权的依据和路径,切实保障服刑人员申诉、控告及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本次座谈交流内容务实、讨论深入。与会人员围绕刑罚执行制度中的多个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沟通,不仅加深了对瑞士监狱制度、刑罚执行机制及权利保障措施的理解,也为我国《监狱法》修改背景下进一步思考刑罚执行制度完善、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及律师法律服务参与路径提供了有益参考。
未来,炜衡律师事务所将持续推进国际学术与业务交流,积极搭建中外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沟通平台,不断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水平,为推动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多智慧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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