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李永辉
一、案例
温某是某超市线上订单的配送员。该超市线上购物平台的广告引起了他的注意:“新用户下单满49元减10元、满39元减10元……首单还免配送费!”温某清楚:新人满减优惠券是商家真金白银补贴的,免掉的配送费也是由商家支付给配送员的。
温某动起了歪心思,2022年5月起,温某在网上购入大量虚拟手机号码,并下载“分身软件”,温某便可以在一台手机上同时打开多个超市线上购物平台,批量注册为新用户,再领取新人满减优惠券下单购买商品。同时,温某将商品收货地址填写在自己当天实际配送路线附近,平台派单系统便会把订单派给他,温某无需实际配送即可获得该笔订单的配送费。最后,温某将低价购入的商品转卖给他人赚取差价。
2024年8月,温某被抓获归案。经查,2022年5月至2024年8月,温某累计通过三万余个虚拟手机号码在超市线上购物平台使用新人优惠券成交订单3万多笔,骗取超市发放新人满减优惠补贴41万余元及配送费3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通过“分身软件”使用3万余个虚拟手机号码注册成为超市线上购物平台的新用户,隐瞒其并非真实新用户的事实,使超市误以为是正常新用户注册并向其发放大量新人优惠券,后其批量低价购买商品并转卖牟利,利用承担该超市线上订单配送业务的便利,填写虚假地址,以获得平台派单并骗取配送费,其上述行为属于虚构事实,而非正常的消费。因其注册大量虚拟账号导致平台优惠券被滥用,超市预期吸引真实新用户、增加交易量的目的无法实现,还需承担优惠券对应的减免款项及新用户配送费用,已实际遭受损失。
温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络“薅羊毛”行为是近年来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型网络犯罪。本是电商平台为吸引客户提供的优惠让利,却被不法分子利用平台漏洞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薅羊毛”。与此同时,与网络“薅羊毛”关联的黑灰产业链条也浮出水面,成为不法分子的“生财之道”。而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薅羊毛”的刑法评价是否认定诈骗罪?核心在于以下问题认定:
(一)网购平台作为智能系统能否成为被诈骗的对象?
智能系统本质是执行预设规则的工具,其代码逻辑始终体现权利主体意志,虚构交易信息突破验证规则构成对平台方的欺诈。如冒用身份信息,利用平台预设的“新人满减优惠”漏洞套取补贴,看似“欺骗系统”,实则通过系统错误应答致使平台管理者违背真实意志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致人错误处分财产的行为模式。所以,技术漏洞并非“法外之地”,切勿心存侥幸!
(二)平台发放的优惠补贴能否被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财产权的保护不限于实体财物,更涵盖了可量化的财产性权益。立法本意强调对非法占有行为的全面规制,虚拟财产权益亦受同等保护。本案中的平台优惠券是平台为刺激交易给予新用户财产性利益,承载了经济价值,具备商品兑换权、类现金流通性及账户专属性,符合“公私财物”法益保护范畴。
(三)怎样区分“薅羊毛”与诈骗犯罪?
“薅羊毛”通常指消费者在真实交易中,利用平台优惠规则获取小额利益(如领券返现),主观多为“低价购物”;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刷单骗补等欺诈手段造成商家大额损失。二者核心区别在于主观恶意程度、客观违法手段及社会危害性。需要注意是,若长期、多次利用规则漏洞“薅羊毛”,即使不构成刑事犯罪,平台亦可能采取封号、追偿等措施予以制裁。
本案中,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交易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三、延伸案例-利用平台交易规则漏洞“薅羊毛”定性为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周某、余某均为滴滴公司网约车司机,利用滴滴公司在“逃单垫付”服务方面的管理疏漏,先由余某向陈某、周某传授“山竹”等黑产软件使用方法,再由陈某、周某利用上述软件帮助王某等人虚构行车路线和里程,制作虚假出行订单。订单结束后,滴滴公司误以为“乘客”未支付打车费用,遂履行“逃单垫付”承诺,将虚假订单中所涉及的司机端费用支付给王某等人。
案例二:王某、王某琛恶意利用CK账号、小丑女等软件,使用虚假的账户、IP、地址规避平台风控机制,在京东商城用这些虚假信息抢购新人价、优惠券商品,后由王某负责销售从中挣取差价,造成京东商城损失32万余元。
案例三:刘某购买多个京东商城账号等个人信息资料,通过登录京东商城购买品牌运动鞋等商品,在收到货物后即利用“闪退”规则申请退货退款,并提供虚假的退货快递单号,京东商城在未收到退货的情况下先行向刘某的支付账户退款。刘某则将应退回的商品自用或出售牟利,涉案商品价值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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