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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往来,本是人间常情
但借款人突然离世
债务是否会随之消失?
配偶、子女等继承人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
近日,绥德法院依法审理并调解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妥善化解债权人与逝者家属之间的债务矛盾,既彰显司法公正,也传递司法温度。
案情简介
王某与魏某(已故)此前存在民间借贷往来。2020年农历4月30日,魏某以购置车辆需周转资金为由,向王某借款30000元,王某以现金形式足额交付;2020年农历7月17日,魏某再次向王某借款10000元,两次借款累计共计40000元。
借款发生后,魏某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剩余30000元本金一直未予清偿。2023年,魏某因病离世,这笔未还清的欠款便一直搁置。王某多次与魏某配偶贺某及其子女协商还款事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绥德法院依法审理并调解该案。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后,秉持“法理与情理兼顾”的原则,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向双方释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配偶负有共同清偿义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偿还的债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当场签字确认调解协议,这起债务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人生无常,但诚信有常。借款人离世并不意味着债务一笔勾销。唯有诚信履约、依法维权,才能让每一笔往来账目有始有终,让每一段社会关系有信有义。
供稿丨绥德法院 特邀责编丨民一庭 马晓梅
编辑丨李华菊 校对丨马欣 审核丨张建磊
榆林中院宣教处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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