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中企“抄家式”针对,中方一点都不惯着,禁令已经甩了出来。
最近,中国司法部发布第5号公告,依据《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正式认定欧盟对同方威视的跨国调查构成“不当域外管辖”,并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配合此次调查。
这是该条例实施一个多月以来,中国首次动用法律武器正面回击欧盟单边主义调查,也标志着中欧围绕市场监管、数据主权与管辖权的博弈,从经贸摩擦升级为国际法层面的规则对抗。
欧盟以《外国补贴条例》(FSR)为工具,对中企实施“抄家式”调查,其实本质就是披着公平竞争外衣的新型贸易保护主义;中国依法反制,既是捍卫企业合法权益,更是维护国家主权、数据安全与国际法治底线,这更能彰显出中国有理、有利、有节的大国法治担当。
其实,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自出台之日起,就带有鲜明的针对性与歧视性,是精准遏制中国企业的制度利器。
与传统反倾销、反补贴措施不同,FSR最大特点是无限泛化“外国补贴”定义,将国有银行贷款、地方税收优惠、国企采购等中国企业正常经营行为,统统纳入“补贴嫌疑”范畴,完全无视中国经济体制与全球经贸通行实践。其申报规则极为苛刻,要求中企提交全球关联公司三年财务资助信息,合规成本高企;更具威慑力的是欧盟委员会的突击检查权,可直接调取企业邮件、账本、内部数据,甚至强行索要境内服务器信息,形成“抄家式”调查高压态势。
这种调查本质是程序霸凌与规则霸权。欧盟无需确凿证据,仅凭“怀疑”即可启动深入调查,企业一旦被调查,便陷入材料提交、数据泄露、审批拖延的多重困境,即便最终未被处罚,项目也常因耗时过长失去商业价值。
中车保加利亚高铁项目、隆基罗马尼亚光伏项目等,均因FSR调查遭遇困难。通过这一招,欧盟不费一枪一弹,便实现了逼退中企、保护本土产业的目的。
我们不难发现,FSR表面上来看适用于所有非欧盟企业,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几乎所有重点案例都指向了中国高铁、光伏、风电、安检设备等优势产业。其选择性执法特征昭然若揭,彻底暴露了其“以公平之名、行保护之实”的真实面目。
显然,这种行为,无疑是将中欧矛盾推向了顶点。更有甚者,在近期,中国国有控股的同方威视,也被欧盟突击检查了其在波兰、荷兰的办公室,强行调取存储于中国境内的高管邮箱数据,让其陷入“交则违中国法律,不交则违欧盟规则”的两难绝境。
而对此,欧盟法院甚至宣称,只要在欧经营即可强制调取境内数据,完全无视中国数据安全法、保密法等国内法。这种长臂管辖越界行为,不但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也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强权行径。
面对欧盟步步紧逼,中国不再被动应对,而是以法治对法治、以规则反规则,打出一套精准有力的“组合拳”。一是,我方明确界定了欧盟跨境调取境内数据属于越权执法,反对任何形式的不当域外管辖。
二是,发布阻断禁令,为中企提供刚性法律支撑,解决企业“左右为难”的困境;三是,亮出了国家层面法律挡箭牌,企业不配合调查是遵守中国政府禁令,而非主观抗拒。凭此三招可谓是彻底扭转了中国企业目前的被动局面。
中欧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互为重要贸易伙伴,合则两利、斗则俱伤。欧盟试图通过FSR打压中企,最终必将反噬自身。
中国是欧盟绿色转型、先进制造等领域的关键合作伙伴,中企在光伏、风电、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技术与成本优势,为欧盟降低转型成本、实现气候目标提供重要支撑。滥用FSR调查,不仅会中断中欧产业链供应链合作,推高欧洲企业成本与消费者物价,还会迟滞欧盟绿色转型进程,损害欧洲民众切身利益。
中国的立场清晰而坚定,支持公平竞争,反对保护主义;尊重监管权限,反对越权管辖;坚持对话协商,反对单边霸凌。欧盟有权维护市场公平,但必须在国际法框架内,尊重他国制度差异与主权,不得滥用调查工具、搞选择性执法。
中国始终倡导通过平等对话解决经贸分歧,此前已多次通过外交渠道、商务部公告等方式,表达对FSR的关切与反对,敦促欧盟纠正错误做法。但遗憾的是,欧盟对此置若罔闻,持续升级调查,迫使中国不得不采取法律反制,这完全是被动应对、正当防卫。
此次司法部公告,是中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利益的标志性事件,标志着中国应对外部单边制裁与不当管辖,进入制度化、法治化、常态化的新阶段。
从《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到《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中国逐步构建起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让中企在海外面对不公时,有法可依、有盾可守。这不仅保护中国企业,更维护全球企业公平竞争环境,推动国际经贸规则朝着更加公正、合理、包容的方向发展。
尽管在此次事件中,中欧双方发生了些不愉快,但未来,中欧关系仍有广阔的合作空间,但合作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欧盟应认清大势,放弃保护主义执念,停止滥用FSR调查,回到对话协商的轨道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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