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关注的《火影忍者》手办侵犯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网名“阳台哥”)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未取得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根据《火影忍者》动漫角色形象设计、生产并销售立体手办,非法经营数额高达800余万元。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
未经授权生产销售《火影忍者》手办
2022年10月至2024年间,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若信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若信公司”)授权许可,根据《火影忍者》作品中的美术形象设计“漩涡鸣人”“君麻吕”“宇智波佐助”等20余款角色的立体手办,委托他人绘制图稿、3D建模、开模生产,并通过其经营的淘宝及抖音平台店铺、分销商等渠道对外销售。
在此期间,张某某负责设计手办款式、商品定价、直播宣传、对接工厂等,陈某某根据张某某安排,负责上下架商品、对接分销商、手办拍摄、协助对接工厂等。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的上述20余款角色手办,与《火影忍者》原动画片中角色形象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原角色形象美术作品的复制使用。经司法审计,张某某、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800余万元。
是“二次创作”还是“复制”?
庭审中,张某某仅承认其中6款“简单地台款式”手办构成侵权,辩称其余款式属于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的“二次创作”,具有独创性,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此,法院认为,《火影忍者》角色形象通过线条、色彩、造型等元素塑造,具有较高独创性和艺术美感,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涉案20余款手办的人物主体部分与原作角色形象在整体、部位、服装、装饰、道具、特殊标识等多角度比对中均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官表示,美术作品的复制包含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涉案手办虽添加了草地、岩石、尾兽等地台或背景,但并未改变角色形象的基本艺术造型,整体再现了原作的核心独创性表达,足以直接识别出系《火影忍者》特定角色形象。即使存在局部差异,也“未在原作品基础上加入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形成新作品”,仍属于“复制”,而非“改编”。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权利人应为漫画作者岸本齐史、若信公司不享有权利”的质疑,法院经审理确认,《火影忍者》漫画及动画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其中所有人物形象及其衍生形象)之全部财产性权利、商品化权利和维权权利,均经日本株式会社集英社、皮乐公司等层层授权,独占许可给若信公司。两名被告人未取得任一权利人的授权。
法院: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美术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张某某家属帮助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陈某某当庭认罪认罚并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二部、全部侵权手办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目前已生效。
原标题:《“二次创作”还是“复制”?男子制作、销售知名动漫角色的手办,法院这样判》
栏目编辑:顾莹颖
本文作者:新民晚报 赵菊玲
题图来源:上观题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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