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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评论
把这笔糊涂账查清楚,不只是为了还刘先生一个说法,也是维护金融机构公信力应有的态度。
近日,据澎湃新闻报道,河北省肃宁县的刘先生,在银行遇到了一桩难以说清的怪事。今年4月底,刘先生通过中国工商银行App发现,自己名下有一笔2001年的一手住房购房贷款,显示金额为9万元,已结清,中间有一次逾期记录。对此,刘先生表示自己当年只有19岁,根本没有办理过该笔贷款。然而,当他向工行肃宁支行反映此事,想要弄清事实的时候,该行工作人员却回应称:相关贷款资料超过档案保存期限,已统一销毁,无法提供原始签字凭证。
银行方面的回应,意味着这项贷款记录,已经成了一笔无据可查的糊涂账。然而,对刘先生而言,这笔账却不能就这么糊涂下去,必须有清楚的结论和说法。原因无他:过去存在的贷款记录,尤其是有逾期情况的记录,可能会对个人征信造成负面影响,刘先生未来如果有购房、贷款等需求,有可能因此遇到阻碍。如果实情如刘先生所述,涉事贷款记录与其本人无关,银行方面的回应显然不负责任。退一步讲,倘若这笔贷款真实存在,银行方面也必须履行最起码的举证义务,不能只以系统记录为凭。毕竟,系统里的信息只是一条数据,且完全由银行管理,如果记录背后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链,谁也无法保证其真实可靠。
事发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刘先生曾选择到肃宁县公安局报案,却被告知“已过追诉时效”。同时,刘先生还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沧州监管分局提交了书面投诉材料,目前暂未收到反馈。刘先生的主要诉求有二:一是银行公开书面道歉;二是将购房贷款记录删除,恢复其名誉。
客观而言,如果刘先生确实没贷过款,这两项要求都不过分。反过来说,如果银行一方坚持认定刘先生有贷款记录,则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而不能循环论证,“用系统记录证明系统记录”。正如有律师所指出的:即便原始签字凭证已不存在,当事方仍有其他举证方法,如申请法院调取放款和还款账户的户主信息、调取当事人同一时期在其他机构留存的签名样本、申请笔迹鉴定等。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若无法举证证明贷款合同真实有效,则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事实上,类似“被贷款”的案例,并非没有可供参照的处理路径。此前一些案件中,当事人也是在办理信用卡、贷款或其他业务时,突然发现自己名下存在不良征信记录。经过司法鉴定确认相关签字、指印并非本人所留后,涉事银行最终消除不良征信记录,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时间久远不能天然稀释银行的责任,更不能让普通人无端“背锅”。
正因如此,监管部门无疑有必要尽快介入此事,对刘先生名下这笔贷款的形成过程加以核查。当年贷款资金到底打入了谁的账户?还款资金来自哪里?贷款所涉房屋是否真实存在并完成交易?相关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这些问题并非无从追索。即便纸质档案已经销毁,也不意味着银行能以一句“查不到”了事。对于专业金融机构而言,数据留痕、业务审慎、客户身份核验,本就是其经营活动的基本要求。
这起事件最终如何认定,还需以权威调查结果为准。但至少有一点应当明确:不能让一条没有证据支撑的系统记录,压过普通人的合理申辩。银行若能证明,就应把证据拿出来;若不能证明,就应依法依规纠正记录、消除影响。把这笔糊涂账查清楚,不只是为了还刘先生一个说法,也是维护金融机构公信力应有的态度。
撰文/杨鑫宇
编辑/任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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