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村民付某因水源纠纷多次信访,在靖宇县交通运输局对其诉求作出终结性处理意见后,他未按规定申请复查,而是就同一事项两次赴京“越级上访登记”,并在被劝返后再次进京。靖宇县公安局以其“严重扰乱信访单位秩序”为由,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300元,付某不服起诉,法院这么判!

(案例来源: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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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是吉林省靖宇县的一名村民,多年来,他心中一直有个“疙瘩”——他认为靖宇县人民政府欠他“水源一处”。这个诉求的依据,是一份标注日期为1999年的县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

付某坚信,依据这份文件,政府应当无偿为他解决水源问题,然而,政府部门对此却有不同看法。

在后续的调查中,相关部门发现,付某所持的这份1999年14号政府会议纪要复印件,在行文格式上与当年存档的正式会议纪要存在明显差异。这引起了官方的怀疑,认为这份复印件“出现并无根据”。

付某的信访之路并不顺畅,他多次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问题,要求政府履行所谓的“承诺”,靖宇县交通运输局作为承办单位,对此事进行了专门调查和处理。

事发当年的1月19日,靖宇县交通运输局正式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这份红头文件的核心结论是对付某的要求不予支持:

首先,付某在1999年协议(如存在)已实际履行完毕的基础上,再次提出权益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付某所持的1999年会议纪要复印件在格式上与存档件不符,真实性存疑。

最后,该局已在6个月前的答复中告知付某,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在30日内向靖宇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复查申请。

该处理意见明确告知,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本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各级信访机构将不再受理。

从法律程序上讲,这份《处理意见书》的送达,意味着行政机关已经完成了法定的信访处理职责,为付某的这条信访路径画上了一个暂时的“句号”。

如果付某对靖宇县交通运输局的处理意见不服,正确的法律途径是在30天内向靖宇县政府或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的复查申请。然而,付某并未选择这条“规定路线”。

2月8日,付某出现在了北京,并在国家信访局进行了上访登记。次日(2月9日),他就同一信访事项,再次进行了登记。这种短期内就同一事由的重复登记行为,在信访工作中被解读为一种施压策略,即所谓的“恶意登记”或“重复登记”。

付某的进京行为,立即触发了地方“维稳”机制。靖宇县公安局的民警迅速介入,对付某进行“规劝”,其核心目的就是劝说他返回户籍地,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问题。最终,付某被劝返。

然而,劝返并未解决问题。7月3日,距离上一次进京近5个月后,付某再次采取走访形式,到北京进行越级上访登记。这一次,他的行为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情节严重。

靖宇县公安局认为,付某的行为已不仅仅是表达诉求,而是构成了 “扰乱单位秩序”。公安机关指出其三大“过错”,分别是越级上访:在县级机关已出具处理意见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查,直接赴京;恶意登记:短期内就同一事项重复登记,2月8日、9日连续两天登记;扰乱秩序: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局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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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认定,7月6日,靖宇县公安局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决定对付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

付某不服处罚决定,一纸诉状将靖宇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他的核心理由是:自己是在逐级信访维权,不存在“越级”和“扰乱秩序”的故意,公安机关的处罚属于违法拦截、阻挠其正当信访权利。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

庭审中,公安机关出示了完整的证据链:

程序证据:《受案登记表》《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证明办案程序合法。

事实证据:付某本人的询问笔录,承认了进京上访的事实。

靖宇县信访局出具的《关于付某1等人进京访事项情况说明》,官方确认了其进京、登记、被劝返的事实。

靖宇县交通运输局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送达回证,证明行政机关已依法作出终结性处理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相关视频资料,记录了付某在公安机关接受询问的过程。

法院经过审理,全面采纳了公安机关的证据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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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付某在享有法定复查权利的情况下,放弃该权利,转而多次进京越级上访、恶意登记,其行为已违反了《信访工作条例》关于信访人应当依法逐级走访、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上访登记的规定,构成了“扰乱机关单位秩序”。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最终,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9条,判决驳回原告付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也由付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