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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有没有小人物阴差阳错地参与、见证大历史?
有的。有这样一个少女,以自己的命运,阴差阳错地见证了关乎宋朝兴衰的最重大事件——王安石变法。这就是轰动一时的“登州阿云杀夫案”。
1、一段简单的案情
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登州一个叫阿云的小姑娘,父母过世不久,尚在服丧期间,被家中尊长许给了当地一个以丑陋出名的韦姓男子。不愿意下嫁又不知该如何反抗的阿云,想到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居然是杀死姓韦的。于是她趁夜晚他人熟睡之时带着柴刀溜进韦家,对着自己被许诺的“丈夫”一顿猛砍。结果因为阿云力气太小,最终十数刀仅仅砍断韦生一个手指,然后自己仓皇而逃。
第二天韦生报官,知县并不傻,涉案人物社会关系简单,一下就将嫌疑人锁定为阿云。阿云被带到县衙之后也完全不懂得撒谎,全部如实相告,案情水落石出。知县依据阿云与韦生的关系,将案件定性为谋杀亲夫,这在宋朝乃是不赦的大罪,按律当斩。可宋朝跟现在一样,死刑需最高院(大理寺)核实方可执行,于是知县将文书按照程序上递知府。
2、一堆负责的官员
时任知府许遵乃是京官下放,来登州历练的。知县所呈文书并无太多不妥,原本他不用再管些什么。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官员,许遵详细的阅读了宗卷后,对这个素昧平生的13岁姑娘产生了朴素的同情。他发现了知县判案的不妥:
按照宋朝习俗,服丧期不可嫁娶。所以阿云与韦生婚约不合法,这件案子也不能算作谋杀亲夫,阿云造成的后果并不大,所以罪不至死。
许遵将属有自己意见的文书送到了大理寺。大理寺的官员也并不是尸位素餐之徒,他们给出了专业指导意见:虽然不是谋杀亲夫,但阿云的行为应当算是谋杀未遂,此罪,按照宋朝律法依然适用死刑。
许遵得到了大理寺的回复之后,依旧视图找到可以帮阿云脱罪的法律依据。翻遍了卷宗之后,他找到了一条宋神宗的手谕:谋杀已经造成人身伤害,但官员在审讯犯人并对犯人用刑前,犯人如实供认犯罪情节的,以自首对待,并依照谋杀罪行降低2个等级论罪。也就是如果按照宋神宗的这个手谕判决此案,阿云只需接受“徒”刑(坐牢)。
许遵以此为理由向大理寺上诉,大理寺众官僚也顶住了皇帝御旨的压力,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依然维持原判。
就在似乎万事休矣之时,许遵从登州再次调回京城。而等待着他的职位,就是掌管天下刑名的大理寺卿。出任大理寺卿后,许遵按照自己的想法改判了阿云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个负责的知府赌上自己的政治前途做出这个动作,并非出自一己私欲,而是出于朴素的同情。
但在许遵做出此等判决的同时,宋帝国的另一个职能部门也履行了他们的责任。那就是宋朝的纪检——御史台。
御史上书皇帝,弹劾大理寺卿许遵,称其枉法——毕竟只能叫做“枉法”,因为没有任何“贪赃”与“徇私”。
至此,这件小到不能再小的案件送到了宋朝的最高统治者手中。
3、两个互相攻讦的翰林
宋神宗向许遵问话,许遵一一回答,禀报了实情。生于深宫之中,长于妇人之手的宋神宗不知该如何决断,遂命当朝两大翰林讨论决断。这两大翰林都是世之人杰,人中龙凤,能力与人品全都出类拔萃。他们后来都成为了宋朝宰相,执宰天下,都深深的影响了宋朝的兴衰。可惜他们的政治观点却完全对立,无法上演一出“将相和”。这两人就是王安石,司马光。从这两人的谥号也可看出宋朝皇帝对其的器重。王安石谥“文”,司马光谥“文正”。
王安石支持许遵的观点,认为阿云当“徒”。
司马光支持大理寺的观点,认为阿云当斩。
可惜的是,当一件案子上升到这个高度,所有对错道德早已失去了本意。王安石支持许遵并非认为一个13岁的女孩儿罪不当死,司马光支持大理寺也绝不是想要捍卫宋朝的司法公正。在他们的争论背后,围绕的是另一个焦点——新法是否可以施行。
王安石提出的新法的最大支持者是皇帝,如果皇帝拥有律法的最终解释权,那么新法当然就有了实施的法律依据与正当性,所以他支持阿云当“徒”。
司马光作为新法坚定的反对派,自然不能让皇权完全凌驾于文官集团。所以他自然支持大理寺以及御史台。
4、一朝各自站队的文武
后面的事情就有点像是闹剧了。
由于司马光与王安石争执不下,宋神宗遂命其它翰林与大臣审议,其它的翰林们得出的结论是支持王安石。宋神宗审阅过后批了个“可”发给了审刑院,结果审刑院的官员们连皇帝都不买账,联名上书要求再次与王安石辩论。结果越闹越大,连中书省跟枢密院的官员也搅了进来,各自就此事站队。宋神宗想要结束这场争论,于是亲自对自己以前的关于自首的诏书做出详细的解释,界定了怎么就算自首,自首后怎么减刑,然后他将这个司法解释发给中书省,让中书省依此解释执行。结果中书省直接将皇帝的御旨驳回,称其违背律法,不予执行。
5、一个令人唏嘘的结局
中书省的不执行让宋神宗开始真的愤怒了。他直接下诏免除阿云的死罪,判其37年的有期徒刑。这场争执,以宋神宗与王安石的最终胜利而告终。
第二年,熙宁二年,王安石的新法开始在大宋施行。均输,青苗,募易,保甲等等新法开始行于天下。宋朝是否因王安石新法而变强,至今仍有争论。
不久宋神宗大赦天下,阿云得以提早出狱。
十六年后,元丰八年,宋神宗驾崩。年仅9岁的宋哲宗继位,其母高氏垂帘听政。年已67岁的司马光得以拜相。所有新法都被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废除。而在享受了十几年的平静时光之后,命运再次与阿云开了个玩笑。
司马光下令将这个无足轻重的少女再次抓了起来,枭首示众。这件事成了司马光最大的黑点。
我个人认为这并不是司马光因为十七年前的失败而怀恨在心,他并非如此量小之人。他是真的心怀天下,要摆出一个最强硬最彻底的反对新法的态度,而此时,在他眼里,一个普通女子的性命,又算得了什么呢?
6、结语
那么,此案按现今之法律规定该如何判定?经查阅资料,得到如下结论:从客观层面上讲,阿云造成了韦某受伤,所以按《刑法》规定应为伤害罪既遂。再从主观故意方面出发,由于其有杀人动机故意,所以按《刑法》规定应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阿云只进行了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但其实质上是一罪,为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阿云只伤了韦某的小手指,只算是轻伤,很明显阿云应该是故意杀人未遂更重,所以阿云所犯罪行为故意杀人罪未遂成立。
按量刑方面,很重要的一点是阿云招供算不算是自首。自首则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必须作为量刑考虑之要素,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构成自首的要件严格,其中必须是主动投案,再则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方才可以成立自首。阿云并未主动投案,所以她构不成自首。
综上,阿云罪名为故意杀人罪未遂;量刑上,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是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